欧盟ETS航运碳税落地,绿色物流转型成本分摊与国际航运企业应对路径
欧盟ETS航运碳税落地,绿色物流转型成本分摊与国际航运企业应对路径
作者:亚伯拉罕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亚伯拉罕物流网
摘要
欧盟 “减碳 55”(Fit‑for‑55)政策框架之下,航运板块自 2024 年正式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经过 2024‑2026 年分阶段配额清缴过渡,2027 年将实现航运相关温室气体排放 100% 配额清缴义务,同时核算范围扩展至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三类温室气体,重塑亚欧及所有往来欧盟港口国际海运的成本结构、合同权责、供应链利益分配模式。本报告围绕欧盟 ETS 航运碳税制度框架展开,剖析制度落地之后绿色物流转型的增量成本构成,解析航运产业链内部船东、租家、货运代理、货主之间成本分摊现实矛盾、合同机制与市场实践,研判不同类型国际航运企业面临的经营压力、合规风险与转型约束,构建短期合规运营、中期能效与燃料布局、长期绿色生态构建的分层应对路径,同时梳理中国航运参与主体在国际贸易新格局下的机遇与风险。研究结合 MRV 监测核查数据、欧盟委员会公开文件、航运市场统计数据,对成本传导阻滞、租约权责错配、碳价波动风险、绿色燃料供给约束等现实痛点开展系统性分析,为国际航运企业、物流服务商、进出口货主提供决策参考。
关键词:欧盟 ETS;航运碳税;绿色物流;成本分摊;国际航运;供应链脱碳;MRV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
全球海运贸易承担全球超过 80% 货物贸易运输量,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约占全球人为碳排放总量 3% 左右,是全球气候治理重点关注领域。国际海事组织 IMO 持续推进航运减排目标,设定 2030、2050 年航运减排阶段性目标,但全球多边海事谈判进展缓慢,欧盟率先采取单边规制手段,将海运行业纳入本土碳排放交易体系,形成具有域外效力的航运碳约束规则。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总吨位 5000GT 及以上、停靠欧洲经济区 EEA 港口的商船正式适用欧盟 ETS 航运规则,依托已运行多年的 MRV(监测、报告、核查)机制完成船舶排放数据采集,实施分比例配额清缴:2024 年排放按 40% 清缴配额,2025 年排放按 70% 清缴配额,2026 年度对应排放数据将在 2027 年执行 100% 配额清缴;2026 年起,甲烷、一氧化二氮正式纳入核算口径,不再仅统计二氧化碳,LNG 动力船舶面临甲烷逃逸带来的额外核算压力。规则覆盖欧盟境内航次全部排放,进出欧盟国际航段 50% 排放,船舶在欧盟港口靠泊期间全部排放,这意味着所有亚欧、欧非、亚美等挂靠欧盟港口的国际贸易航线都直接受到政策冲击。
欧盟 ETS 并非简单的关税,而是限额‑交易模式,航运责任主体需要在欧盟碳市场购买 EUA 配额用以清缴排放,碳价随欧洲碳市场供需动态波动,2026 年 EUA 市场交易中枢维持 75‑85 欧元 / 吨 CO₂当量区间,直接转化为航运业刚性增量成本。与此同时,FuelEU Maritime 海事燃料法规、CBAM 碳边境调节机制、CSRD 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同步落地,多重绿色规制叠加,航运业不再只承担运输职能,成为全球供应链碳治理关键环节,物流全链路的绿色转型成本如何在船东、租船方、物流服务商、进出口货主之间合理分摊,已经成为全球航运供应链亟待解决的现实命题。
1.2 研究意义
理论层面,现有研究更多聚焦欧盟 ETS 政策条文解读、单一船企运营对策,对于全链条成本分摊机制、租约法律权责、市场现实传导偏差综合分析相对有限。本报告区分法定责任、合同责任、市场转嫁现实三者边界,厘清航运供应链各主体成本承担逻辑,丰富跨境绿色物流成本分配理论框架。
实践层面,大量国际航运企业、货代、外贸货主对 ETS 带来的复合型风险认知不足:部分企业混淆法定清缴义务与商业成本转嫁权利,租船合同缺少 ETS 专项条款,碳附加费定价机制不透明,老旧船队合规压力陡增,中小企业缺少绿色转型资金与技术储备。本报告梳理现实案例,给出分层可落地应对路径,帮助市场主体识别合规风险,优化商业合同、运营策略、中长期船队投资决策。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本报告研究对象为欧盟 ETS 航运规则,覆盖集装箱船、散货船、油化船等 5000 总吨以上从事往来欧盟港口海运业务船舶;研究范畴包含制度框架、增量成本解构、产业链成本分摊模式、航运企业差异化应对路径,兼顾大型班轮企业、中小船东、期租光租经营主体现实处境。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研究法,梳理欧盟官方立法文件、MRV 监管规则、BIMCO 租约标准条款;数据分析法引用欧盟委员会、ECSA 欧洲船东协会、Alphaliner、上海海事行业公开统计数据;案例分析法解析头部航运企业成本转嫁实践;对比分析法区分不同船型、经营模式企业的转型约束条件。
1.4 报告结构
本报告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系统阐释欧盟 ETS 航运碳税完整制度体系;第三章拆解绿色物流转型全维度增量成本;第四章重点分析供应链成本分摊逻辑、法定责任、合同机制与市场现实矛盾;第五章剖析国际航运企业面临的多维挑战;第六章构建分阶段、分主体的应对路径体系;第七章研判未来演化趋势;最后为结论、数据来源、免责声明。
二、欧盟 ETS 航运碳税制度体系解析
2.1 立法演进与政策定位
欧盟 Fit‑for‑55 一揽子气候法案是 ETS 航运改革上位政策,目标欧盟 2030 年相较 1990 年减排至少 55%。2023 年欧盟正式修订 ETS 指令,将海运纳入交易体系,依托已经落地多年的 MRV 船舶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体系作为底层数据底座,建立 Thetis‑MRV 数据登记系统,所有适用船舶必须编制监测计划,完成年度排放监测、第三方核查、线上报送,作为配额清缴计算基础。
制度设计遵循 “污染者付费” 原则,但该原则在海运复杂租约体系下出现权责分离:法律层面,“航运公司”(ISM 证书 DOC 持有方,船舶管理实体)是 ETS 法定责任主体,负责开立欧盟登记账户、购买 EUA 配额、按期清缴,承担逾期未缴每吨 100 欧元高额罚款,持续违规船舶可被禁止停靠欧盟港口;但商业层面,船舶航速、燃油选择、航次指令往往由租家控制,造成法定责任主体与实际排放决策主体错位,这也是成本分摊矛盾的制度根源。
2.2 核心适用规则
2.2.1 适用船舶
总吨位≥5000GT 的货船、客船;2027 年起海上作业船舶纳入管控;渔船、军舰、小于 5000 总吨船舶暂不适用该规则。
2.2.2 排放核算范围
1. 欧盟经济区 EEA 港口之间航次:全部排放计入 ETS 核算基数;
2. 非欧盟港口往返欧盟港口航次:航段 50% 排放纳入核算;
3. 船舶停靠欧盟港口泊位期间:辅机全部排放 100% 计入;
4. 2024‑2025 核算 CO₂;2026 起 CO₂、CH₄、N₂O 全部以 CO₂当量核算;LNG 船舶甲烷逃逸采用默认折算因子,实测数据经过核查后方可替换默认值。
2.2.3 配额清缴时间阶梯
• 2024 年度排放:2025‑09‑30 前清缴 40% 对应 EUA;
• 2025 年度排放:2026‑09‑30 前清缴 70% 对应 EUA;
• 2026 年度排放:2027‑09‑30 前清缴 100% 对应 EUA;后续年度维持全额清缴机制。
2.2.4 罚则机制
到期未足额上缴配额,每吨超额排放处罚 100 欧元,罚款不免除继续补缴配额义务;连续两个周期不合规,可对船舶实施欧盟港口准入禁令,对航运企业形成极强合规威慑。
2.3 关联配套规制协同效应
欧盟 ETS 并非孤立政策,和多项法规叠加放大影响:
第一,FuelEU Maritime 海事燃料法规,强制提升港口绿色燃料供给比例,推高 bunkering 加油成本,和 ETS 碳配额成本形成双重压力。
第二,CBAM 碳边境调节机制,虽然海运服务不在 CBAM 征收清单,但进口欧盟高碳商品需要申报全供应链碳足迹,海运环节碳排放作为范围三排放进入货主碳台账,倒逼货主主动选择低碳船舶,间接改变航运市场需求结构。
第三,CSRD 企业可持续报告指令,欧盟大型货主企业需要披露范围三供应链排放,推动货主将船舶 CII 评级、ETS 排放表现纳入供应商考核,绿色航运从合规成本演变为商业准入门槛。
第四,IMO 国际海事组织 CII 船舶碳强度指标评级并行运行,一套船舶同时面对国际海事组织评级与欧盟 ETS 两套约束体系,船舶运营、改造投资决策需要同时兼顾两套标准。
2.4 域外效力带来全球外溢影响
该规则具备显著域外效力,无论船舶注册于哪一国船旗,只要挂靠欧盟港口就需要履行义务。非欧盟航运企业无法置身事外,亚欧、中东欧、拉美‑欧洲航线经营主体全部被覆盖。部分船企尝试调整中转港,将卸货转移至摩洛哥丹吉尔、埃及东塞得港等豁免中转港口,规避部分 ETS 核算,但是欧盟也在持续完善中转港认定清单,封堵规则套利空间,单纯依靠航线绕行的长期可行性有限。
三、欧盟 ETS 落地背景下绿色物流转型增量成本解构
欧盟 ETS 带来的不只是简单碳配额采购支出,而是一套复合型增量成本体系,可以划分为直接合规成本、船舶运营改造成本、组织管理成本、供应链衍生成本四大类别。
3.1 直接碳合规成本
直接碳合规成本核心为 EUA 配额采购支出,计算公式:年度应采购配额数量 = 核算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 CO₂当量 × 年度清缴比例。成本高度取决于三个变量:船舶燃油消耗(航速、船体状态、主机效率)、EUA 碳市场价格、船舶挂靠欧盟港口频次。
参考行业测算,以主流 14000TEU 集装箱船亚欧航次为例,在碳价 80 欧元 / 吨情景下,单航次 ETS 相关合规成本可达 45‑55 万美元级别;大型散货船每年频繁挂靠欧盟港口条件下,年度 ETS 成本可达数百万欧元规模。碳价本身具备强波动性,2023‑2026 年 EUA 价格区间在 60‑90 欧元区间震荡,给企业预算编制带来巨大不确定性。
除配额采购,还包含 MRV 监测计划编制、第三方排放核查、Thetis‑MRV 系统运维申报费用,属于刚性固定合规开销。
3.2 船舶硬件与运营优化转型成本
为降低 ETS 排放基数,企业需要开展船舶能效升级,分为低成本运营优化与高资本硬件改造两类。
低成本运营优化:航速优化、船体定期清洁、螺旋桨维护优化、优化航线配载、欧盟港口靠泊使用岸电。岸电改造,船舶加装岸电接口,同时依赖港口岸电基础设施配套,单船改造成本数十万欧元,港口岸电使用本身也会产生运营费用。
中高资本硬件改造:加装舵球、桨毂帽鳍、空气润滑系统、废热回收装置等节能设备;双燃料船舶改造;新船下单选择甲醇、氨等零碳燃料动力方案。绿色燃料成本是转型最大支出,绿色甲醇、生物燃料现阶段市场价格远高于传统船用燃油,燃料供给量有限,大规模使用会带来运营成本成倍抬升。老旧船舶面临两难:投入大额改造,剩余船舶服役年限短,投资回报周期不足;不改造,则 ETS 碳成本持续走高,CII 评级持续恶化,租船市场价值持续贬值。
3.3 企业组织与数字化管理成本
ETS 改变传统航次核算模式,航运企业需要重构内部体系:建立碳核算团队,跟踪欧盟政策迭代;搭建船舶排放数据数字化平台,打通燃油消耗、MRV 报告、碳配额采购、航次报价系统;开展员工、租船、商务团队专项培训;租船协议、货运合同模板全面修订,新增 ETS 成本分摊条款;部分企业开展 EUA 套期保值操作,配套碳市场风控体系建设。中小航运企业人才资源有限,这部分管理成本压力相对大型班轮公司更为突出。
3.4 全供应链衍生绿色物流成本
成本不会止步于航运企业,沿着物流链条向上游、下游传导。
对于货代物流企业,需要更新报价体系,区分基础运费与 ETS 附加费,完善单据、对账机制,处理大量和货主关于碳附加费的纠纷;
对于进出口货主,海运物流成本抬升,同时还要应对 CSRD、CBAM 带来的供应链碳足迹统计工作,采购端需要将船舶碳表现纳入供应商评估;
港口端需要投资岸电、绿色燃料加注设施,港口升级成本一部分也会通过港杂费向船方、货主传导。
整体看,绿色物流转型是全链条成本,并非单一环节负担,这也是成本分摊矛盾的根源:每一方都希望将新增成本向产业链下游转移。
四、绿色物流转型成本分摊:法定责任、合同约定与市场现实
欧盟立法确立法定清缴责任,但并未强制规定商业层面成本应当由哪一方最终承担,成本分配主要依靠租船合同、海运货运合同商业条款,市场现实又和合同理想状态存在明显落差,形成三层错位关系。
4.1 法定责任不等于最终经济承担责任
法定层面:船舶管理公司(DOC 持有方)是面向欧盟监管机构唯一责任主体,必须完成账户注册、监测报告、配额清缴,承担全部行政处罚风险。哪怕船舶是期租出去,船东依然对外向欧盟负责,监管不追溯租家。
欧盟 ETS 指令文本设计了法定追偿权:承担清缴义务的航运公司,可以向实际控制船舶燃油采购、航次运营的主体追偿对应配额成本。但是法学研究指出该法定追偿权属于 “纸面权利”,跨国商业环境下,不同司法辖区,租约条款优先于法定追偿权,诉讼执行难度极高,现实当中极少依靠法定权利完成成本追索,成本分配 99% 依靠商业合同约定。
4.2 不同租约模式下成本分摊的合同逻辑
海运分为期租、光租、航次租船三大主流模式,ETS 成本分摊条款差异显著,BIMCO 发布标准化 ETS 配额条款,成为行业参考范本。
第一,定期租船(期租)。船东提供船舶船员,租家掌控航速、航线、燃油采购、航次指令,排放行为由租家运营决策主导。BIMCO 标准 ETS 条款约定:船东履行对欧盟的申报清缴义务,租家补偿对应租约期内消耗燃油所产生 ETS 配额成本;双方约定数据共享机制、发票结算流程。现实中大量老旧租约没有 ETS 相关条款,产生大量合同空白,成为纠纷高发点。无明确约定前提下,船东承担法定清缴,但是很难强制租家补偿碳成本。
第二,光船租赁(光租)。光租模式下,光租承租人全面掌控船舶运营管理,船舶管理 DOC 证书往往转移至光租承租方,此时光租承租人本身就是欧盟定义的 “航运公司”,直接承担 ETS 全部法定与经济成本。
第三,航次租船以及班轮运输。班轮运输,船公司负责燃油与航次运营,船东是责任主体;市场实践中班轮公司普遍设置 ETS 碳附加费,把配额成本向订舱货主传导。航次租船模式下,船东负责燃油,若无特殊约定,ETS 合规成本由船东承担,船东可以通过运费定价体现该部分支出。
4.3 市场现实当中成本传导的现状与矛盾
4.3.1 班轮市场:普遍设置 ETS 附加费,但传导效率分化
头部集装箱班轮公司自 2024 年起陆续推出 ETS 排放附加费,按照每 TEU 设置附加费率,向货主收取,覆盖 EUA 配额成本。但市场调研显示附加费水平和实际发生碳成本并不完全匹配:市场上行周期,船企可以较充分转嫁成本;海运市场低迷、运价下行阶段,企业为保住货量,会部分吸收碳成本,无法全额向下传导,成本消化压力回流航运企业自身。同时附加费透明度饱受争议,第三方机构调研部分航次附加费收入高于实际 ETS 支出,货主对附加费核算口径、计算依据提出大量质疑,货主与承运人之间摩擦增加。
4.3.2 散杂货租船市场:合同新旧交替,权责模糊风险突出
散货、油运市场大量沿用历史标准租约模板,存量合同没有 ETS 专项条款。很多合同仅笼统约定燃油相关费用,没有覆盖碳配额衍生成本。出现三种局面:租家希望船东承担 ETS 支出;船东希望租家补偿配额开销;双方僵持,部分成本只能由船舶管理方自行消化。二手租约链条(转租、再转租)情况下,多层租船链条,每一层合同约定不一致,成本追索链条断裂,极易产生经济纠纷。
4.3.3 供应链传导堵点
货主端接受成本转嫁意愿存在分化。大型跨国欧盟本土货主,自身面临 CSRD 披露压力,能够理解绿色物流增量成本,愿意承担合理碳成本;部分中小外贸货主,对 ETS 规则认知不足,拒绝接受新增附加费,认为运费应当包含全部海运相关支出。跨国内贸易环节,不同国家企业法律认知差异,进一步放大分摊博弈。
4.4 成本分摊困境背后结构性根源
第一,权责主体错配:监管法定责任主体≠实际排放决策主体,法定追偿权跨境执行效力不足;
第二,存量合同历史遗留问题:2024 年前签署的长期租船、长期货运协议,没有预见到 ETS 完整落地,缺少碳成本分配条款;
第三,碳价动态波动:EUA 价格持续变化,合同很难预先锁定未来数年碳成本,固定附加费模式会出现和真实成本偏离;
第四,市场周期扰动:海运牛市熊市交替,市场议价能力发生反转,改变成本转嫁可行性;
第五,数据壁垒:精确核算单票货物、单租约周期对应的 ETS 排放量需要精细化 MRV 数据,数据共享不足,造成分摊计算缺少可信依据。
4.5 合理成本分摊的建设方向
完整的绿色物流成本分摊机制,不能简单把全部成本推给某单一主体,应当遵循几个原则:
1. 决策承担原则:对船舶航速、燃料、航线拥有决策权的主体,应当承担对应排放带来经济成本;
2. 合同明示原则:所有租约、货运合同必须书面明确 ETS 相关合规、费用、数据共享、结算机制,避免模糊表述;
3. 数据可核验原则:成本计算依托 MRV 经第三方核查真实排放数据,提升附加费透明度;
4. 风险共担原则:针对碳价波动,设置调价触发机制,避免某一方独自承担碳市场暴涨暴跌风险。
五、欧盟 ETS 全面落地背景下国际航运企业面临的综合挑战
不同类型航运企业,船队结构、主营航线、资本实力、经营模式不一样,承受冲击差异巨大,大型班轮、中型船东、中小航运经营者各有痛点。
5.1 财务经营风险:刚性新增成本侵蚀利润空间
对于深度参与欧洲航线业务的船企,ETS 碳成本成为持续性刚性现金支出。碳价高位运行时期,直接吃掉企业航次利润。市场运价低迷阶段,成本向下传导受阻,企业自身消化合规成本。老旧高能耗船队,单位运输排放量更高,ETS 支出显著高于新造节能船舶,形成 “高排放‑高碳成本‑经营竞争力下滑” 负向循环。二手船舶估值逻辑发生改变,高能耗老船资产贬值压力加大,企业资产减值风险上升。
5.2 多重合规风险叠加
第一,申报合规风险:MRV 监测计划不完善、排放数据统计疏漏、甲烷一氧化二氮核算疏漏,Thetis‑MRV 系统报送逾期,核查不通过,直接导致配额计算基数错误;
第二,清缴履约风险:EUA 配额采购不及时,配额数量不足,触发高额罚款,极端情形面临欧盟港口禁入;很多中小航运企业不熟悉欧盟碳市场操作,存在买到不合规配额的风险;
第三,合同法律风险:租约缺少 ETS 条款,发生租家、货主纠纷;跨境合同法律适用、管辖权争议,维权成本高;
第四,多规则协同合规风险,企业同时满足 MRV‑ETS、FuelEU Maritime、IMO‑CII 多重规则,不同指标体系评价逻辑不同,合规管理复杂度成倍上升。
5.3 绿色转型投资两难困境
航运脱碳资本投入巨大。节能改造、双燃料新船、绿色燃料采购均需要巨额资金。
大型航运集团拥有融资优势,可以批量下单甲醇双燃料船舶,构建绿色船队;但投资回报周期不确定,绿色燃料基础设施全球供给不足,大规模布局存在商业风险。
中小航运企业资金有限:对老旧船舶大额改造投入不划算;不改造,则 ETS 碳成本持续走高,CII 评级变差,租船市场吸引力下降,陷入转型进退两难局面。全球绿色燃料供给瓶颈是全行业共同难题,即便购置双燃料船舶,也不一定能稳定拿到足量低成本绿色燃料,硬件投资价值难以充分释放。
5.4 市场竞争格局重构带来挑战
一方面,航线布局重构的压力,部分船企尝试减少直靠欧盟港口,采用地中海中转模式,降低 ETS 核算基数,但会拉长运输时效,增加中转成本,损害客户服务体验。另一方面,货主采购逻辑发生变化,欧盟大型货主将船舶 CII 评级、ETS 碳表现纳入供应商筛选条件,高排放船舶会丢失优质货主订单,绿色能力由加分项逐步变成准入门槛。全球航运竞争由单纯运价竞争转向运价 + 绿色合规综合能力竞争。
5.5 中国航运经营主体特殊挑战
中国航运企业开展亚欧航线业务,同样完全受 ETS 约束。中国船企需要完成欧盟监管账户注册、MRV 全流程管理;在国内开展班轮业务,新增 ETS 附加费还需要按照国内海运监管要求完成运价备案工作,附加费定价依据需要留痕备查。国内缺少成熟海事碳人才储备,同时面临欧盟单边规制带来的制度性压力,既要做好商业合规,又要兼顾多边海事立场,平衡经营现实与行业长远利益。
六、国际航运企业分层分类应对路径
结合企业现实约束,本报告构建短期合规筑牢底线、中期运营与技术优化降本、长期绿色战略布局三级应对框架,同时区分大型航运集团、中小航运企业给出差异化策略建议。
6.1 短期应对(0‑2 年:聚焦合规闭环,管控成本传导风险)
短期核心目标:杜绝监管处罚风险,完善合同体系,建立碳成本核算体系,管控碳价波动风险。
第一,完成 ETS 全链条合规闭环。梳理旗下所有 5000GT 以上船舶,区分每艘船是否涉及 EEA 港口挂靠;完成 Thetis‑MRV 注册,完善船舶监测计划,落实燃油、温室气体监测手段,保证排放数据完整,按期完成第三方核查与年度报送;建立内部日历,明确配额清缴截止时间,设置多重预警机制,杜绝逾期;建立 EUA 配额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渠道,严禁使用无效信用抵扣海事 ETS 清缴;开展内部合规培训,商务、租船、海务机务团队理解 ETS 规则细节,尤其重视 2026 新增甲烷、一氧化二氮核算要求,LNG 船舶重点关注甲烷逃逸核算风险。
第二,全面梳理修订租船、货运合同体系。
1. 存量合同排查:对存续期租约、长期货运协议逐条审阅,没有 ETS 相关条款的,尽可能通过补充协议增加权责约定;无法修改存量合同,做好风险评估,预判潜在经济损失;
2. 新增合同强制嵌入 ETS 专项条款:参考 BIMCO 标准化 ETS 条款模板,明确法定责任主体、配额成本承担方、MRV 数据共享机制、对账结算流程、碳价波动调价机制;区分期租、光租、航次租船不同场景设置差异化条款;多层转租业务,保证链条上下游条款逻辑贯通,避免中间环节权责真空;
3. 班轮运输场景,规范 ETS 附加费机制,留存成本测算依据,完成对应运价备案,提升附加费计算透明度,做好和货主沟通解释,减少商业纠纷。
第三,搭建航次碳成本核算,优化报价决策。把 ETS 配额成本、MRV 核查成本正式纳入航次成本模型,不再只核算燃油港口基础开销;针对欧洲航线,做到单船、航次维度 ETS 成本预估;根据海运市场周期,理性评估成本可转嫁比例,不盲目假设全部成本都可以向下游转嫁;建立碳价风险管控机制,大型企业适度开展 EUA 套期保值对冲碳价剧烈波动风险,中小企业谨慎参与碳市场衍生品,优先通过合同调价条款转移碳价波动风险。
第四,低成本运营优化快速降低排放基数。优先落地不需要大额资本投入手段:合理航速优化,在货主允许交期条件下实施经济航速,航速下降可以显著减少燃油消耗和 ETS 排放;船体定期清洁、螺旋桨维护减少船舶阻力;欧盟港口靠泊优先使用岸电,降低辅机排放;优化配载、港口作业计划减少船舶在港无效待机时间;优化挂靠港组合,评估中转方案利弊,不能单纯为降 ETS 成本牺牲物流可靠性。
6.2 中期应对(2‑5 年:能效升级,优化船队与燃料结构)
中期核心目标:通过技术、船队、燃料多元化手段降低自身排放基数,从被动缴纳碳配额转向主动减少碳成本,平衡资本投入与收益。
第一,开展船队能效诊断,实施差异化改造。对全部船舶完成 CII 评级、ETS 排放强度测算,对船队分类:
1. 年轻优质船舶:实施节能改造,加装节能装置,配置岸电接口;
2. 临近退役老旧高能耗船舶:审慎评估改造投入产出比,避免大额无效投资,规划逐步退出欧洲航线或者提前淘汰;
改造决策同步权衡 IMO‑CII 与欧盟 ETS 两套指标,实现一次改造满足两套规制要求,避免重复投入。
第二,理性推进绿色燃料应用。结合航线特点逐步试用生物燃油、绿色甲醇混合燃料,优先选择具备核查认证的可持续燃料;企业和能源供应商签订中长期绿色燃料供货框架协议,对冲燃料价格上涨与供给不足风险;清醒认识现阶段绿色燃料价格高企现实,不盲目大规模全船队切换绿色燃料,分航次小批量试点应用,测算综合经济性。
第三,数字化能力建设。搭建船舶碳管理数字化平台,打通船舶燃油数据、MRV 核查报告、碳配额台账、航次经营数据,实现单船、单租约 ETS 成本自动核算,支撑租约结算、附加费计算、内部经营分析;打通内部海务、商务、财务数据孤岛,让碳数据成为经营决策基础输入。
第四,构建产业链协同机制。航运企业与港口协同推进岸电落地;与货主开展深度协同,共同协商绿色物流成本分摊方案,探索低碳航运产品,给愿意承担绿色溢价货主提供低碳船舶舱位选项;同行业之间开展联盟协作,共享核查、碳管理工具,降低中小主体管理成本。
6.3 长期应对(5‑10 年:面向零碳航运的战略布局)
长期维度,欧盟 ETS 只是全球海事脱碳浪潮一个阶段性产物,IMO 全球碳税机制未来很可能落地,单边域外规制会逐步向多边规则演化。
第一,船队更新战略锚定零碳方向。新船订单充分考虑甲醇、氨等零碳燃料兼容能力,布局多燃料动力船舶;根据自身业务体量理性规划绿色船队规模,大型航运集团可以适度参与上游绿色燃料产业投资,保障燃料供给;中小船企可以通过合伙、联盟模式参与绿色运力投资,降低个体资金压力。
第二,参与全球海事规则博弈。行业企业、行业协会共同发声,推动多边海事框架下解决航运减排,减少单边域外规制带来的贸易扭曲;积极反馈 ETS 落地实践当中不合理条款,推动规则迭代优化。
第三,重构商业模式,开发绿色航运服务产品。不再只销售海运舱位,输出可核验的低碳航运解决方案,为货主提供经过 MRV 核查的船舶碳足迹数据,服务货主 CSRD、CBAM 合规需求,把绿色能力转化为新的商业价值增长点。
6.4 不同体量企业差异化策略要点
大型国际航运集团
具备资金、人才、数据优势。完整落地短‑中‑长全链条策略;建立专职碳合规与碳市场团队;适度开展 EUA 套期保值;大规模布局双燃料新船;打造标准化低碳航运产品;主导产业链协同,和能源巨头、大型货主建立长期绿色供应链伙伴关系。
中型航运企业
资源有限,优先抓牢合规底线,完善合同风险防控;优先做低成本运营优化;船舶改造严格测算投资回报,选择性实施;谨慎参与碳市场投机;和外部专业第三方机构合作完成 MRV 核查、碳核算,降低自建团队成本;抱团参与行业联盟分摊转型成本。
中小航运经营者
首要目标规避处罚与合同大坑;不贸然进行大额船舶硬件改造;充分利用 MRV 第三方服务商外包合规工作;租船环节严格把控租约 ETS 条款,尽量把碳成本传导至租家;对于高能耗老旧船舶审慎承接高频挂靠欧盟港口业务;跟踪政策迭代,做好船队更新长期规划。
七、未来趋势研判
第一,欧盟 ETS 海事规则本身会持续迭代。后续甲烷、一氧化二氮核算细则会持续更新,中转港认定清单动态调整,碳市场 EUA 总量收紧大概率推高长期碳价中枢,航运合规成本长期上行是大趋势,企业需要建立动态政策跟踪机制。
第二,全球海事治理格局演变。欧盟单边 ETS 会倒逼 IMO 加速全球航运碳定价机制谈判,未来全球统一海事碳税存在落地可能性,各国区域性碳减排政策会持续增加,全球航运企业将面对多国多重碳规则叠加局面。
第三,成本分摊模式走向标准化。随着大量判例、示范租约条款普及,产业链对 ETS 成本权责认知逐步成熟,租约当中 ETS 条款会成为行业标配;货主对于碳附加费透明度要求持续提升,碳成本核算会更加依赖第三方核查真实数据。
第四,绿色燃料供给约束依旧是行业最大瓶颈。即便船舶硬件完成零碳改造,如果绿色燃料产能、加注网络跟不上,脱碳目标落地依旧受限,航运脱碳不只是船企单方面任务,是港口、能源、货主全供应链系统性工程。
第五,供应链贸易格局发生潜移默化改变。ETS 将持续重塑亚欧航线物流网络布局,中转港格局、航线挂靠结构持续调整;高碳货物贸易会受到绿色规制间接冲击,航运成本变化传导至实物商品贸易价格。
八、结论
欧盟 ETS 航运碳税全面落地,标志全球海运正式进入碳定价时代,其影响远远超出碳配额采购本身,重构航运成本结构、租约权责关系、产业链利益分配格局。法定清缴责任集中在船舶管理企业,但经济成本分摊没有统一强制答案,现实中法定追偿权执行有限,成本分配高度依赖租船合同与货运协议,市场周期、碳价波动、存量合同遗留问题制造大量现实矛盾。
国际航运企业面对合规处罚风险、财务压力、转型投资两难、市场格局重构多重挑战,不能简单采取单一应对手段。企业应当建立分层实施路径:短期优先筑牢合规底线,完善合同体系,落地低成本运营优化;中期结合船队资产现状开展能效升级,审慎布局绿色燃料,打通数字化碳核算能力;长期面向全球零碳航运浪潮规划船队与商业模式。不同规模企业应当量力而行,选择适配自身资本实力、船队结构的转型节奏,避免盲目大额投资。
绿色物流转型成本分摊不是某一方单独责任,理想状态需要遵循决策承担、合同明示、数据可核验、风险共担原则,船东、租家、物流服务商、货主多方协同,共同消化绿色转型代价,推动国际海运平稳完成低碳转型,降低单边域外贸易规制带来的全球供应链冲击。
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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