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BAM 2026年第四季度碳配额核算细则更新与申报路径优化
欧盟CBAM 2026年第四季度碳配额核算细则更新与申报路径优化
编制机构:亚伯拉罕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亚伯拉罕企业网研究部、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研究中心、亚伯拉罕物流网研究部、亚伯拉罕仓储网研究部、亚伯拉罕合规网研究部、亚伯拉罕金融网研究部
报告日期:2026年10月26日 研究性质:行业合规研究报告 适用范围:涉及CBAM六大行业(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的对欧出口与进口主体
研究摘要
核心判断:CBAM已于2026年1月1日进入确定期,2026年第四季度是欧盟碳配额(CBAM证书)核算规则从“季度均价”向“周均价”切换、并奠定2027年首次申报与证书缴回基础的关键窗口。对华出口企业应在2026年四季度完成三项动作——授权申报人身份与注册系统接入、隐含排放实际数据的第三方核查与默认值替代、以及第三国碳价抵扣的证据准备——以规避默认值加价(2027年升至20%)带来的成本翻倍风险。 |
本报告聚焦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2026年第四季度碳配额核算细则的更新要点与申报路径优化,面向涉及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六大CBAM行业的中国生产商、欧盟进口商及其供应链与合规负责人。报告基于欧盟官方立法与指南文件、中国商务主管部门解读及公开行业数据撰写,时间基准为2026年10月26日。
关键事实速览:
1. CBAM确定期自2026年1月1日生效,过渡期(2023年10月至2025年12月)的季度申报义务已结束,2026年起进入证书购买与清缴阶段。
2. 2026年4月7日欧盟公布首季CBAM证书价格为75.36欧元/吨CO₂当量,约合人民币600元/吨,是中国国内碳价(约80元/吨)的七倍左右。
3. 证书销售自2027年2月1日启动,针对2026年进口货物按季度均价购买,购买窗口为2027年2月1日至9月30日;首次年度申报与证书缴回截止日为2027年9月30日。
4. 自2027年起,授权申报人须在每个季度末账户内持有自年初以来进口隐含排放量50%以上的证书,且证书价格由季度均价切换为周均价。
5. 默认值加价率2026年为10%、2027年升至20%、2028年起达30%(化肥行业为1%),使用默认值而非实际核查数据将显著推高合规成本。
机制背景与监管框架演进
从过渡期到确定期
CBAM由《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Regulation (EU) 2023/956)确立,其目的在于使进口至欧盟的特定高碳产品承担与欧盟本土生产商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相当的碳成本,从而防止“碳泄漏”,并推动第三国建立碳定价机制。机制设计对标WTO规则,以非歧视方式适用。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进口商仅承担季度数据申报义务,无需支付任何财务对价。过渡期覆盖水泥、钢铁、铝、化肥、氢、电力六个行业。自2026年1月1日起,CBAM进入确定期(又称“证书清缴阶段”):进口商必须获得“授权CBAM申报人”身份,逐年申报进口产品的隐含排放量,并购买、缴回对应数量的CBAM证书。
简化方案与配套立法
为降低企业行政负担,欧盟于2025年2月26日推出CBAM简化方案(Omnibus包);2025年10月8日通过、10月17日公布、10月20日生效的《(EU)2025/2083号条例》进一步简化并完善了规则,适配2026年起正式实施。2025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完整的CBAM配套文件,包括评估报告与修订提案(其中提出将范围扩展至下游产品)。
进入确定期后,欧盟先后出台多项实施/委托法案,构成2026年核算与申报的规则底座:
• 《(EU)2025/2547号实施条例》——确定期货物隐含排放量计算方法(方法学法规),规定设施、生产流程、功能单位、直接/间接排放与前驱体归集规则。
• 《(EU)2025/2620号实施条例》——免费配额调整计算规则,确立CBAM基准值(A列/B列)与逐年递减的CBAM因子。
• 《(EU)2025/2621号实施条例》——确定期默认值法规,按国家、年度设定各CN编码货物的默认排放强度及加价率。
• 证书价格实施条例——明确证书价格核算与发布方式;2026年按季度均价、2027年起按周均价。
• CBAM注册系统实施条例——标准化并加固注册系统,规范授权申报人、海关与主管部门间的信息交换。
2026年8月14日,欧盟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发布十份最终阶段指南文件,含四份通用指南(概念入门、排放监测、隐含排放计算、免费配额调整计算)与六份行业特定指南(水泥、氢气、化肥、钢铁、铝、电力),为非欧盟设施运营商、授权申报人及核查机构提供系统性的合规技术说明。
2026年第四季度碳配额核算细则的核心更新
证书价格机制的切换:季度均价向周均价过渡
2026年全年,CBAM证书价格按季度核算,为欧盟ETS配额在拍卖平台的拍卖清算价平均值,以欧元计价并按固定日期公布:第一季度为2026年4月7日(公布首价75.36欧元/吨),第二季度为7月6日,第三季度为10月5日,第四季度为2027年1月4日。进入2026年第四季度,申报人需特别关注2027年1月4日公布的第四季度价格——这是针对2026年进口货物证书购买的最后一个季度参考价。
自2027年起,证书价格切换为周均价:按EU ETS配额拍卖的收盘价以拍卖量加权计算,每周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日生效。价格机制的切换意味着2026年进口的合规成本以四个“季度锚点”锁定,而2027年及以后的进口成本将随EU ETS周度行情波动,企业需建立更敏捷的证书采购与头寸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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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全生命周期管理
CBAM证书仅可通过欧盟委员会牵头、与成员国联合搭建的通用中央平台(CCP)购买,且仅对授权申报人开放、仅可通过CBAM注册系统进入。证书于2027年2月1日起开售。证书不可转让、不可转售(即便在同一集团内部亦不允许),仅可用于履行CBAM义务,且只能由购买方缴回、由其设立所在成员国回购,或由欧盟委员会注销。
针对2026年进口货物的证书购买设有专门规则:授权申报人在2027年所需购买的证书数量,按2026年各季度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吨CO₂)核算,并分别对应四个季度价格;申报人须在2027年2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购买。
自2027年起,授权申报人须在每个季度末(按官方表述为3月31日、6月30日、10月31日及12月31日等季度节点)确保账户内持有足够证书,最低持有量不低于自当年年初至该季度进口CBAM产品隐含排放量的50%。每季度证书的最低持有量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使用欧盟委员会提供的默认值(不加价、计入CBAM因子);二是以上一年度同季度持有量为基准(前提是进口的CN编码与原产国相同)。
年度证书缴回与清算流程为:授权申报人每年9月30日前通过CBAM注册系统提交年度申报并缴回对应数量证书(首次针对2026年进口货物,截止2027年9月30日);至10月31日可将超额证书交由成员国回购(回购量以申报人被要求购买的证书总量为上限);自11月1日起,未缴回且未回购的证书将被欧盟委员会自动注销且不予退款。
免费配额调整与CBAM因子
CBAM财务调节额的计算遵循“进口量×单位隐含排放量-免费分配调整额-原产国已支付碳价”的逻辑,确保进口产品与欧盟产品待遇公平。免费分配调整规则载于《(EU)2025/2620号实施条例》,基于CBAM基准值计算,并考虑进口货物数量、欧盟ETS总免费配额的跨部门修正系数(CSCF),以及CBAM因子。
CBAM因子反映2026至2034年欧盟ETS对CBAM行业免费配额逐步取消、CBAM义务同步逐步提高的节奏:2026年为97.5%,2034年降至0%。若申报实际排放量,免费分配调整也采用实际值;若申报默认值,则免费分配调整采用默认值。电力在欧盟ETS中通常无免费配额,因此电力进口不做免费分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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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碳价抵扣规则
为避免双重碳定价,产品在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可在CBAM义务中抵扣。可抵扣的碳价仅限合规碳定价机制产生的成本,包括针对隐含排放征收的碳税、碳排放交易体系(ETS)配额成本,且必须为实际支付、无返还、无补偿的成本——免费配额、税收豁免等对应的成本不予认可。若申报人享有任何返还或补偿,将在计算“实际支付价格”时予以扣除。
欧盟委员会计划于2026年内出台一项实施法案(依据条例第9条第4款),明确第三国碳价抵扣的具体规则,重点包括:抵扣认可规则;外币碳价按年度平均汇率折算为欧元、进而折算为证书抵扣数量的规则;证明“实际支付”所需的证据类型与独立认证要求;应纳入核算的返还与补偿类型。根据简化条款,委员会还将为实施碳定价的国家提供“国别默认碳价”,申报人可选择使用默认碳价,或提交认证材料申请按实际支付碳价抵扣。相关数据将尽快接入CBAM注册系统,适配2027年首次申报。
默认值机制与加价
确定期内,若无法提供经核查的实际隐含排放数据,除电力外的所有CBAM货物均可使用默认值。默认值载于《(EU)2025/2621号实施条例》附件I,按国家、年度区分;若对应货物未列明或相关字段显示为“-”,则须使用附件I中“其他国家和地区”表格的默认值(该表数值为对欧出口量最大的十个国家对应产品排放强度的平均值)。
默认值需按比例加价(mark-up):2026年加价10%,2027年加价20%,2028年及以后加价30%;化肥行业自2026年起适用1%的低加价率。加价机制旨在确保使用默认值时不会低估排放量,因此企业提供实际核查数据通常更有利。第三国设施运营商在无法获取外购前驱体实际排放数据时,亦可对前驱体使用默认值并加价(知晓生产国时用对应国家默认值,不知晓时用附件IV默认值)。
对中国企业而言,默认值与实际值的差异尤为突出。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披露,中国电解铝直接排放平均值约为1.57吨/吨铝,而欧盟给中国设定的默认值为3.3吨,是实际水平的两倍多;中钢协亦指出欧盟默认值与实际值差异大、歧视性倾向明显。若拿不到被欧盟认可的实测数据,只能按默认值核算,多缴的碳成本将随之翻倍。
隐含排放核算方法学要点
依据《(EU)2025/2547号实施条例》,隐含排放核算的关键规则包括:
• 功能单位:默认按吨计、归属于同一CN编码的产品产量;水泥按熟料含量(吨)定义功能单位,化肥按氮含量(千克N)定义,因其排放量与产品性能参数直接相关。
• 设施与生产流程:设施指生产CBAM货物生产流程所在场所;同一设施内一个CN编码只能对应一个生产流程,不得按销售目的地人为拆分生产流程。
• 简单货物与复杂货物:简单货物隐含排放仅来自生产过程本身;复杂货物须将CBAM覆盖范围内的前驱体隐含排放叠加计入。
• 直接与间接排放:钢铁、铝、氢、电力仅核算直接排放;水泥、化肥(及烧结铁矿球团)须同时核算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间接排放量=生产消耗电量×适用的电力排放因子。
• 核算范围边界:生命周期评价(LCA)及生命周期清单数据库的排放因子不被接受;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在满足条件时可降低隐含排放量;现场固定设备运输排放计入,移动机械(卡车、叉车)不计入。
• 核查要求:若实际排放量未经独立核查机构核查,进口商须使用默认值;核查机构须经欧盟认可机构认证,可设立于第三国。
• 参考周期:默认参考周期为完整日历年,货物视为在进口当年生产;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生产年份,可按实际年份核算。可用财年等其他周期,前提是覆盖至少连续3个月、具有生产代表性且核算规则一致;库存与跨年生产后进口的货物按周期分配与平均规则执行。申报周期不得早于2026年。
• 欧盟前驱体:使用欧盟生产的前驱体(如生铁)生产复杂货物时,该前驱体的单位直接或间接隐含排放量计为0,但使用的前驱体数量仍需申报;欧盟产前驱体对应的免费分配额度亦计为0。
• 气泡法:若某设施既生产复杂货物又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前驱体,且该前驱体全部用于生产该复杂货物,可在该设施内划定联合(单一)生产流程,此即气泡法。
• 钢铁与铝加工工序:系统边界内的加工工序包括再加热、重熔、铸造、热轧、冷轧、锻造、酸洗、退火、涂层、镀锌、拉丝等所有与生产直接/间接相关的工序;电镀、切割、焊接、精加工不计入。若上述工序在外部设施完成或外包,产品返回原设施后仍视同发生在本设施内,纳入核算。
• 负值处理:若某产品的CBAM应缴义务计算结果为负值(典型情形为隐含排放量低于免费分配调整额,或原产国已支付碳价高于欧盟ETS碳价),则该产品义务直接按0计算,负值不得用于抵扣同申报人其他产品的CBAM义务。
电力核算方面,欧盟已修订方法论:电力默认值改为基于出口国全部电源(而非仅化石能源)的排放因子计算,预计默认值平均下降超30%,个别国家(如乌克兰)降幅超60%;同时简化了实际排放申报条件——接受含中间商的购电协议、无须证明出口时电网无物理拥塞、仅在显式分配输电容量时须证明容量指定。相关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进口电力适用。需注意,钢铁、铝、氢、电力仅核算直接排放,水泥、化肥(及烧结铁矿球团)须同时核算直接与间接排放,间接排放以生产消耗电量乘以适用的电力排放因子确定。
申报路径与操作流程优化
授权申报人资格申请
自2026年1月1日起,向欧盟关税区进口CBAM货物的进口商必须成为授权CBAM申报人,否则海关依条例第25条不得放行相关货物。授权申请通过CBAM注册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由进口商设立所在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构(NCA)审核,授予或拒绝的决定一经录入注册系统即生效。主管机构评估申请人是否满足条件:未参与海关、税务、市场滥用或CBAM法规的严重或重复违法行为;具备财务与运营能力;在申请国设立;已取得EORI号。授予前的咨询程序总时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临界条件方面,若进口产品为氢、电以外的CBAM产品且年度进口量低于50吨的单一质量阈值,则无需取得授权;氢与电力的进口商无论进口量多少均必须成为授权申报人。2026年设有“暂准进口”过渡安排:若进口商在2026年3月31日前已提交授权申请,可在申请处理期间暂准进口,最晚至2026年9月27日(或申请决定生效日)须完成授权。
注册系统与系统接入
申请经批准后,欧盟委员会为每位授权申报人分配CBAM账户号,凭此登录CBAM注册系统。系统访问管理通过欧盟统一的UUM&DS系统执行,申报人可根据成员国选择,通过CBAM域或海关域接入正式运行的CBAM系统;正式系统需要全新的UUM&DS权限配置,国家主管机构需为现有申报人分配新权限。第三国运营商可通过欧盟委员会DIGIT总司的EU-Access平台登录CBAM门户,委员会对访问请求核验后酌情授予权限。
年度申报与证书缴回
年度CBAM申报须由授权申报人通过CBAM注册系统提交,最迟于货物进口年份次年的9月30日完成。首次申报针对2026年进口产品,截止日为2027年9月30日,申报需详细列明上一年度进口CBAM产品的隐含排放量,并在同一截止日前缴回对应数量的证书。
应缴回的证书数量按以下方式计算:进口货物数量×该货物单位隐含排放量-对应免费分配额度-原产国已实际支付碳价覆盖的排放量。若计算结果为负值,则该货物的应缴证书数量按0计算(无需缴回),且负值不得用于抵扣同申报人其他产品的CBAM义务。
申报责任主体为在海关申报中填入CBAM账户号码的一方,即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非欧盟境内设立的进口商必须指定欧盟境内的间接海关代表代办;欧盟境内进口商也可委托间接海关代表承担义务。一个间接海关代表可同时担任多家进口商的授权申报人,但仍须提交单一份汇总的年度申报;不同子公司(不同EORI号)的CBAM申报默认须分别办理,跨国集团可通过指定同一间接海关代表实现集中申报。
海关申报与TARIC代码
海关申报是CBAM义务启动的锚点——CBAM义务按货物进口至欧盟关税区的日期确定,即海关申报被国家海关机构接受的日期。申报时须正确使用以下TARIC代码:
• Y128:持有有效CBAM授权且填报CBAM账户号时使用(亦可用于低于小额豁免门槛的情形)。
• Y137:进口量低于50吨净重年度门槛(氢、电除外)的减免情形。
• Y237:原产于欧盟的CBAM货物。
• Y238:2026年3月31日前已提交授权申请、但授权身份尚未生效时的暂准进口代码,仅可在提交申请后使用,且对应货物最晚2026年12月31日进口。
• Y422:加工贸易(inward processing)程序;货物转入自由流通时产生CBAM义务。
供应链数据采集与传递
合规成本的核心取决于能否获得经核查的实际排放数据。欧盟不强制但建议使用含排放报告模板的Excel文件——该模板依据《(EU)2025/2547号实施条例》核算方法开发,帮助运营商纳入全部相关排放源流、排放源、电力消耗及相关前驱体,并包含“信息汇总(Summary_Communication)”工作表,便于第三国生产商与进口商(或其代理)之间传递数据。CBAM官网提供预填版本并附操作教学视频。
申报人可对除电力外的货物使用默认值(若无法提供核查数据);但如上文所述,默认值含加价且部分行业默认值与实际值差距显著。因此,供应链层面的数据治理——从生产设施排放监测、前驱体数据归集、到核查机构认证与数据传递——是2026年第四季度最值得投入的合规环节。
2026—2027年关键时间轴
时点 | 事项 |
2026-01-01 | CBAM确定期开始;进口须具备授权申报人身份 |
2026-03-31 | 暂准进口申请截止(已申请者可暂准进口至2026-09-27) |
2026-04-07 | 公布2026年第一季度证书价(75.36欧元/吨) |
2026-07-06 | 公布2026年第二季度证书价 |
2026-09-27 | 暂准进口窗口结束 |
2026-10-05 | 公布2026年第三季度证书价 |
2027-01-04 | 公布2026年第四季度证书价(2026年最后一个季度锚点) |
2027-02-01 | CCP平台启动证书销售;可购买2026年及2027年进口对应证书 |
2027-03-31起 | 每季度末账户持有自年初进口隐含排放量50%以上的证书 |
2027-09-30 | 提交2026年度申报并缴回证书(首次);完成2026年证书购买 |
2027-10-31 | 超额证书由成员国回购截止 |
2027-11-01 | 未缴回且未回购证书由欧委会自动注销(无退款) |
来源: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商务部解读|期间:2026—2027|口径:以欧盟官方立法与FAQ为准
对华企业影响评估与应对策略
行业影响差异
受CBAM影响的产品约占中国对欧出口总量的3.5%左右,其中占比最高的是钢铁和铝产品。行业研究预测显示,受CBAM直接冲击,中国钢铁对欧出口量短期内降幅可达18%至25%,铝出口量降幅约15%至20%,部分高碳企业可能被迫将产品转向东南亚、中东或非洲等碳排放要求较低的市场;自2026年起,中国出口欧盟的钢铁产品可能面临约6%的成本增加。2025年,中国对欧盟出口相关产品货值约211亿欧元,含钢量约500万吨,若按吨钢碳排放强度默认值4吨计算,对应碳排放量约2000万吨。
行业差异的关键在于“默认值vs实际值”的差距:使用默认值核算时,中国电解铝(实际约1.57吨/吨铝,默认值3.3吨)等多缴碳成本近一倍;而若企业能提供被欧盟认可的实测数据,可大幅降低负担。因此,实际数据的获取与核查是区分“成本翻倍”与“成本可控”的分水岭。
合规成本测算框架
建议企业按以下框架测算单一货物的CBAM合规成本:
1. 确定进口货物对应的CN8位编码及其年度进口净质量(是否超过50吨阈值)。
2. 获取单位隐含排放量:优先经核查的实际值(直接+间接,复杂货物含前驱体),否则采用国家默认值并加价。
3. 扣除免费分配调整额(CBAM基准值×CBAM因子×跨部门修正系数)。
4. 扣除原产国已实际支付的有效碳价(中国全国碳市场扩围至水泥、铝冶炼等行业的碳配额成本,须满足“实际支付、无返还补偿、经第三方认证”标准后方可抵扣)。
5. 以对应季度(2026年)或周度(2027年起)证书价计算应缴证书价值。
需特别提示:中国国内碳价约80元/吨,与欧盟证书价(约600元/吨)存在约七倍差距,即便国内碳成本可部分抵扣,抵扣额度相对有限,实际合规成本仍主要由企业的排放强度决定。
数据治理与第三方核查
2026年第四季度应优先推进三项数据工作:其一,盘点对欧出口CBAM货物的生产设施与生产流程,明确功能单位(水泥按熟料、化肥按氮含量)与系统边界;其二,按《(EU)2025/2547号实施条例》建立设施级排放监测体系,归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与前驱体数据,确保可用Excel模板完整传递;其三,与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对接,完成实际排放量的独立核查与报告,为2027年首次申报奠定基础。核查机构可设在第三国,但须经欧盟认可机构认证。
碳价抵扣与绿电采购
对已纳入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行业(2025年起扩围至水泥、铝冶炼等,钢铁等亦在扩围路径之中),企业应梳理实际支付的碳配额成本,并保留证明“实际支付且无返还补偿”的凭证,待欧盟2026年实施法案落地后申请抵扣或使用国别默认碳价。同时,鉴于间接排放核算以电力排放因子为准,绿电采购协议(PPA)与可再生电力使用可显著降低水泥、化肥等需核算间接排放行业的排放强度;钢铁、铝、氢虽不核算间接排放,但绿电仍可降低实际生产中的直接排放。
组织与流程建议
• 身份与账户:确认对欧进口主体已具备授权申报人身份与CBAM账户号,核实EORI号与海关申报一致性,规划集团层面的集中申报安排。
• 系统接入:完成UUM&DS权限配置,确认注册系统访问与CCP支付通道就绪,避免2027年2月证书销售启动时因系统未接入而错失购买窗口。
• 头寸管理:自2027年起建立季度证书最低持有量监控,提前测算各季度隐含排放量,避免因持有不足产生合规风险。
• 证据留存:建立碳价支付、核查报告、生产数据与海关申报的完整证据链,应对国家主管机构审核与后续监管。
合规风险与处罚机制
CBAM的合规责任由授权申报人(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承担。若年度申报中提交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国家主管机构(NCA)负责与申报人开展沟通,并可实施处罚。海关依条例第25条不得允许非授权申报人进口相关货物,因此未及时取得授权将直接阻断清关。2026年暂准进口安排(3月31日前申请、最晚9月27日完成授权)一旦错过,未授权进口将面临不予放行与潜在处罚。
主要合规风险点包括:其一,实际排放量未经核查即申报,将被强制改用含加价的默认值(2027年起加价20%),直接放大成本;其二,自2027年起未在每个季度末账户持有自年初进口隐含排放量50%以上的证书,将构成违规并面临处罚;其三,未在9月30日前缴回足额证书、且未在10月31日前办理超额证书回购者,证书将于11月1日被欧委会自动注销且不予退款,导致资金损失与合规缺口;其四,原产国碳价抵扣若无法证明“实际支付且无返还补偿”,将不被认可,需补缴对应证书。
反规避层面,欧盟正在强化监管框架:委员会有权在特定货物与产地的组合存在高滥用风险时,要求补充支持文件方可使用实际排放值,否则改用国别默认值;识别到滥用风险后须在3个月内采取行动。将下游产品纳入范围、并把消费前金属废料列为CBAM前驱体,进一步堵住通过深加工或废料规避碳价的通道。加工贸易货物自转入自由流通环节即产生CBAM义务,报告期以转入自由流通日期为准。
前瞻:下游扩展、反规避与配套基金
欧盟已于2025年12月提出将CBAM范围扩展至约180种钢铁、铝密集的下游产品(如机械、五金件、车辆部件、家电及建筑设备),这些产品进口量约占现有CBAM产品的15%、货值约占53%,预计到2030年其收入约为现有范围的20%至25%。下游产品仅核算前驱体(CBAM基础材料)的排放,而非下游加工工序,以维持与EU ETS的平行性;默认值对下游产品不加价。该扩展同步引入强化反规避条款,并将消费前金属废料列为CBAM前驱体,以堵住碳泄漏与规避渠道。
配套机制方面,欧盟拟设立“临时脱碳基金”,为处于剩余碳泄漏风险的EU ETS设施提供部分碳成本补偿,并要求受助企业证明脱碳努力;化肥行业30%的CBAM范围内货物可获基金支持。基金由欧盟委员会在成员国协作下直接管理,企业向成员国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期限与EU ETS报告周期对齐;企业可通过实施能源审计建议项目或投资减排项目满足脱碳条件。电力方面,默认值将改为基于出口国全电源排放因子计算,预计平均下降超30%(部分国家超60%),并简化实际排放申报条件(接受含中间商的购电协议、无须证明电网无物理拥塞等),自2026年1月1日进口电力适用。
关于机制属性与合规性,欧盟反复强调CBAM并非贸易工具或保护主义措施,而是对标EU ETS的环保政策工具,以非歧视方式适用且符合WTO规则——三项核心设计(实际排放决定付费、证书价格与EU ETS完全挂钩、第三国已付碳价全额抵扣)确保进口产品待遇不低于欧盟产品。电力方面,欧盟对能源共同体国家(正与欧盟推进市场耦合者)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明确CBAM豁免时间表,前提是该国已充分转化电力市场并建立等效碳定价工具。这些动态均可能影响中国相关行业对欧出口的结构与节奏。
下游产品扩展对华影响不可忽视:中钢协曾估算,2025年中国对欧出口相关产品货值约211亿欧元,含钢量约500万吨,若按吨钢碳排放强度默认值4吨计算,对应碳排放量约2000万吨;2028年起欧盟开始对扩围的下游产品征收碳成本,届时使用默认值核算的成本压力将进一步放大。因此,企业不仅需关注现有六大行业的核算,更应前瞻性评估下游产品扩展(机械、五金、车辆部件、家电等)对其供应链成本与出口竞争力的影响。
结论
CBAM确定期的2026年第四季度是规则切换与企业合规准备的“窗口期”:证书价格即将从季度均价切换为周均价、2027年2月证书销售即将启动、2027年9月30日首次申报与缴回迫在眉睫。对华企业应重点围绕“实际数据替代默认值”与“碳价抵扣证据准备”两条主线布局,尽早完成授权、核查与系统接入,把默认值加价和证书持有不足带来的合规与财务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密切跟踪欧盟2026年将出台的第三国碳价抵扣实施法案、下游产品扩展立法及电力核算修订,动态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供应链布局与碳管理能力建设。
数据来源
• 欧盟委员会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DG TAXUD):CBAM确定期官方页面、CBAM FAQ(Q&A on CBAM,2025年12月17日)。
• 欧盟立法文件:Regulation (EU) 2023/956;(EU) 2025/2083;(EU) 2025/2547;(EU) 2025/2620;(EU) 2025/2621。
• 中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知识问答》;商务部WTO/FTA咨询网对欧盟CBAM指南的解读。
• 上海公平贸易服务网:《欧盟更新CBAM问答文件(一)(二)》(2026年6月2日)。
• 奥地利联邦财政部(BMF):CBAM专题页面与2026/2027年证书购买时间表。
• 德国排放交易管理局(DEHSt):CBAM确定期与证书专题页面。
• 人民日报(中国能源报):CBAM落地相关报道(2026年1月、5月)。
• 新浪财经、第一财经、浙江贸促会、中国新闻网(中钢协):CBAM对华影响与行业数据(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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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由亚伯拉罕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亚伯拉罕企业网研究部、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研究中心、亚伯拉罕物流网研究部、亚伯拉罕仓储网研究部、亚伯拉罕合规网研究部、亚伯拉罕金融网研究部联合编制,仅供行业研究与合规参考之用,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报告引用的立法、指南与行业数据均基于公开可获取信息,截至2026年10月26日;CBAM规则仍在动态演进,欧盟相关实施法案与后续立法可能修订,请以欧盟官方发布的最新文本为准。报告中的行业影响预测系第三方研究的情景估计,实际结果受碳价、企业排放强度、数据核查进度等多重因素影响,引用时请注意区分“已查证事实”与“一方说法”。因规则变更或信息解读偏差导致的决策后果,编制机构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