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关税实施下出口制造企业碳核算与供应链降碳路径研究
欧盟碳关税实施下出口制造企业碳核算与供应链降碳路径研究
作者单位:亚伯拉罕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
摘要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俗称欧盟碳关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进入正式征收阶段,标志着全球贸易体系正式将产品隐含碳排放纳入跨境成本核算框架,对我国面向欧盟出口的高碳制造行业形成系统性绿色贸易约束。本研究立足于 CBAM 正式期法规、实施细则与行业实践,系统剖析 CBAM 机制原理、核算边界、实测值与默认值双轨核算规则,识别中国出口制造企业在碳账户搭建、上游供应链碳数据采集、第三方核查、碳成本测算等环节存在的现实困境。研究发现,制造企业 CBAM 合规的核心瓶颈并非厂区内部直接排放(范围一),而是上游原材料前驱物隐含排放(范围三),绝大多数制造企业范围三排放占产品总隐含碳排放 70%~90%,供应链碳数据缺失、标准不统一、供应商碳管理能力薄弱成为企业履约最大障碍。本研究构建一套面向出口制造企业的 CBAM 碳核算技术框架,包含边界识别、活动数据采集、排放因子选取、前驱物排放叠加、MRV 监测报告验证全流程操作规范;从短期合规、中期供应链协同降碳、长期产业低碳转型三个时间维度提出分层降碳路径,配套组织架构、数字化平台、供应商碳治理、财务定价机制、风险对冲等保障体系。研究选取钢铁、铝制品、水泥制品、化肥四大 CBAM 重点覆盖制造行业进行案例测算,量化对比实测值与默认值模式下碳成本差异,论证供应链降碳对于降低 CBAM 证书采购成本的经济价值。最后,结合国内碳市场建设、国际碳规则互认现状,提出企业、行业联盟、政策层面协同推进的对策建议,为国内出口制造企业应对欧盟碳关税、构建低碳供应链、提升绿色国际竞争力提供理论框架与可落地实操方案。
关键词:欧盟碳关税;CBAM;出口制造业;碳核算;产品隐含碳排放;供应链降碳;碳足迹;MRV 体系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
全球气候治理加速推进,欧盟以《欧洲绿色协议》为顶层框架,设定 2030 年减排 55%、2050 年碳中和目标,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 作为内部碳定价核心工具长期运行。为解决 “碳泄漏” 问题,防止欧盟本土高碳产业为规避内部碳成本向低碳监管国家转移,欧盟立法推出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对进口至欧盟境内高碳商品征收碳成本,使进口产品承担与欧盟本土产品同等水平的碳价约束。
CBAM 实施分为过渡期与正式期两个阶段:过渡期 2023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2 月,进口商仅需按季度申报产品隐含碳排放,无需实际缴纳碳关税,以数据收集、企业能力培育为主;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CBAM 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进口商需获得欧盟主管机构授权,每年提交年度申报并清缴对应数量 CBAM 证书,证书价格挂钩 EU ETS 拍卖均价。2026 至 2033 年,CBAM 缴费义务逐年递增,欧盟本土配套免费配额同步退出,至 2034 年实现 100% 覆盖 CBAM 商品隐含排放,不再提供免费配额抵扣。现阶段 CBAM 覆盖商品为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气六大品类,并包含相关前驱原材料;中长期规则预留扩容空间,将逐步延伸至更多下游制造产品,覆盖范围持续扩大。
中国是全球制造业大国,大量钢铁、铝加工、建材、化工制品出口欧盟市场。在 CBAM 正式征收之前,国内多数制造企业碳管理仅聚焦厂区能源消耗、厂内生产排放,未建立面向产品维度的全链条隐含碳核算体系,对上游原材料、半成品中嵌入的碳排放缺乏追踪能力。一旦企业无法提供经欧盟认可第三方核查的实测排放数据,欧盟将直接使用官方默认值核算碳排放,默认值显著高于国内多数企业实际排放水平,产生惩罚性碳成本溢价,直接削弱出口产品价格竞争力,甚至出现滞港、申报失败、订单流失等经营风险。在此背景下,系统研究 CBAM 框架下出口制造企业碳核算方法,打通全供应链碳数据链路,设计可落地的供应链降碳路径,具备极强理论价值与产业现实意义。
1.2 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当前国内针对 CBAM 的研究多集中在政策解读、贸易影响定性分析,针对制造企业产品级碳核算、前驱物排放叠加规则、供应链范围三排放协同管理的系统性技术研究相对不足。本研究结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 CBAM 系列实施指南,建立适配中国制造企业的碳核算模型,厘清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排放在 CBAM 申报中的取舍规则,丰富国际贸易视角下供应链碳足迹、价值链减排相关理论,完善跨境碳规制下企业 MRV 体系建设理论框架,为后续绿色贸易、碳边境调节相关学术研究提供基础素材。
1.2.2 实践意义
本研究成果可直接服务国内出口制造企业,帮助企业厘清 CBAM 核算边界、数据采集清单、核查材料要求,识别碳核算漏洞与供应链减排潜力。依托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平台,将标准化碳核算、供应商碳管理工具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推广,解决产业链普遍存在的碳数据碎片化问题。企业可依托本研究的分层降碳路径,分阶段开展节能改造、能源替代、低碳原材料替换,降低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减少 CBAM 证书采购支出,把碳管理从被动合规任务转化为产品差异化竞争优势,支撑中国制造绿色出海。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方面,欧盟委员会配套发布 CBAM 系列技术指南,明确嵌入式排放计算方法、核查规则、证书清缴、原产地碳成本抵扣条款。国际机构研究重点聚焦碳泄漏抑制效果、EU ETS 与 CBAM 联动机制、全球碳定价体系重构,多数文献从贸易经济学角度评估 CBAM 对全球高碳产业格局冲击;供应链领域研究多基于 ISO14067 产品碳足迹标准,研究产品全生命周期 LCA 评价方法,但是较少针对发展中国家制造业供应链数据短板,设计低成本落地的核算方案。
国内研究层面,国内学者集中讨论 CBAM 对我国钢铁、铝等行业出口贸易影响、法律合规风险、贸易壁垒属性。部分研究指出,碳关税冲击将沿着产业链向上传导,下游成品企业将倒逼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开展碳核算。现有研究存在一定局限:第一,多数文献停留在政策定性分析,缺少企业可直接使用的产品碳核算实操框架;第二,针对供应链范围三排放的研究,大多只提出理念,缺少供应商分级管理、数据收集合同约束、数字化溯源落地路径;第三,缺少实测值与默认值情景下碳成本量化对比案例,企业难以直观评估投入产出效益。
综合现有文献,本研究创新点在于,将 CBAM 法规技术要求、产品碳足迹 LCA 方法、供应链治理理论三者融合,构建从碳核算、数据治理、供应商管理、技术减排到财务定价的完整闭环体系,面向国内制造企业供应链数据基础薄弱的现实条件,提出渐进式实施策略。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内容
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绪论,阐述研究背景、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二章 CBAM 制度框架与核心规则解析;第三章出口制造企业 CBAM 碳核算体系构建,包含核算边界、计算模型、数据质量控制、第三方核查流程;第四章出口制造企业碳核算与供应链碳管理现存痛点;第五章出口制造企业供应链分层降碳路径;第六章行业案例与成本情景测算;第七章结论、对策与展望,最后附数据来源、免责声明。
1.4.2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系统梳理欧盟 CBAM 法规、实施指南、ISO14064、ISO14067、国内温室气体核算国家标准、国内外学术文献、行业白皮书,夯实理论基础。
(2)案例分析法:选取钢铁、电解铝加工、水泥制品、化肥制造四类典型 CBAM 覆盖出口制造企业,构建情景测算模型,对比实测值与默认值模式下 CBAM 成本差异,验证供应链降碳的经济效益。
(3)调研访谈法:依托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与供应链联盟,调研长三角面向欧盟出口制造企业,访谈企业碳管理、采购、生产、外贸负责人,收集一线碳核算、供应商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4)定量情景模拟法:搭建碳成本测算模型,模拟不同排放强度、不同碳价、不同供应链减排幅度条件下,企业 CBAM 履约成本变化,量化评估减排投入回报。
1.5 研究创新点
第一,严格依据 CBAM 正式期实施细则,区分简单货物与复杂货物前驱物排放叠加规则,明确哪些上游原材料隐含排放需要计入成品申报,解决企业最容易混淆的核算边界问题。
第二,针对国内供应链数据基础参差不齐现状,建立供应商分级碳数据采集策略,对核心一级供应商要求提供实测核查数据,次要供应商采用行业因子兜底,平衡数据质量和供应链治理成本。
第三,构建短期合规、中期供应链协同减排、长期产业低碳转型三阶路径,区分合规投入、工艺改造、能源转型不同阶段目标,避免企业盲目大额投资低碳改造。
二、欧盟碳关税(CBAM)制度框架与核心规则解析
2.1 CBAM 立法目标与实施阶段
CBAM 立法目标主要包含三点:一是减少碳泄漏,防止欧盟高碳产业将产能转移至碳监管宽松国家;二是保证进口产品与欧盟本土产品承担对等碳成本;三是激励非欧盟国家工业减排,推动全球工业脱碳进程。CBAM 并非传统关税,本质是碳成本调节机制,进口方需要购买 CBAM 证书,证书价格跟随 EU ETS 配额市场价格动态变化。
CBAM 两个阶段核心任务存在明显差异:
过渡期(2023.10-2025.12):仅季度报告义务,无缴费义务,数据核查非强制;目标是帮助欧盟收集全球进口产品隐含碳排放基础数据,帮助出口企业熟悉核算方法。
正式期(2026.1.1 起):进口商需要提前申请授权,年度申报,购买并上缴 CBAM 证书,未达标会产生罚款;核算可选择实测值或者欧盟默认值;允许抵扣出口国已经实际支付的碳成本,但必须提供完整凭证与第三方核查报告;年度进口低于 50 吨豁免(电力、氢气除外)。
2.2 CBAM 覆盖产品范围与 CN 编码规则
CBAM 清单采用欧盟 CN 编码体系,初期覆盖六大品类商品: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氢气,同时包含上述产品作为前驱物的下游复杂制成品。需要注意,HS 编码与欧盟 CN 编码存在差异,企业不能直接使用国内 HS 编码判断产品是否在 CBAM 管控范围,必须完成 SKU 与 CN 编码映射,逐一判定出口商品是否纳入申报义务。未来 CBAM 覆盖范围将持续扩容,逐步延伸至化工、陶瓷、汽车零部件等高碳下游制造行业,长期看几乎所有高碳材料制造出口企业都会受到影响。
2.3 CBAM 碳排放核算核心原则
2.3.1 嵌入式排放定义
CBAM 核算对象是产品嵌入式碳排放,即一件产品在生产全流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含直接排放与规定范围内间接排放,对于复杂货物,还需要叠加前驱原材料产品自带的嵌入式排放。区分范围一(企业厂区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二(外购电力、蒸汽产生的间接排放)、范围三(上下游价值链其他排放,原材料开采、运输、下游使用等)。CBAM 并非全部纳入三类排放,不同行业附件规则对间接排放、前驱物排放有差异化取舍,这是碳核算最关键难点。
2.3.2 实测值优先,默认值兜底双轨制
企业具备完整监测、记录、第三方核查条件时,可以采用实测值申报产品隐含碳排放;企业无法提供可验证实测数据,欧盟强制使用官方默认值。默认值设置带有惩罚属性,显著高于多数国内先进企业实际排放水平,将推高 CBAM 证书采购量。企业一旦选择实测路径,整套数据、台账、监测计划必须由欧盟认可核查机构核验,留存记录至少 4 年,供欧盟主管机构抽查复核。
2.3.3 CBAM 证书计算公式
CBAM 年度应缴证书数量公式:
CBAM 证书数量 =(产品单位隐含碳排放 − 基准线配额调整量)× 进口数量 − 出口国已核验可抵扣碳排放量
其中,基准线配额调整量随年度递减,对应欧盟本土免费配额退出节奏;出口国碳成本抵扣有严格条件,碳价必须真实缴纳、无补贴退税,配套独立第三方核查文件,单纯使用默认值核算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抵扣权益。
2.4 CBAM 下出口制造企业责任传导逻辑
CBAM 法律申报义务主体是欧盟境内进口商,但是成本、举证责任向上传导至境外制造企业。欧盟进口商会把 CBAM 成本压力转移给国内制造企业,要求国内生产商提供完整产品碳核算报告、原始能耗台账、核查证书;若国内企业无法交付合格碳数据,进口商只能使用默认值申报,产生高额碳成本,进口商将选择更换供应商,出口制造企业直接丢失订单。从产业链视角,CBAM 倒逼出口成品企业对上游原材料供应商施加碳数据披露与减排要求,形成由下游终端订单驱动上游全链条低碳转型的治理链条。
三、欧盟碳关税框架下出口制造企业碳核算体系构建
3.1 CBAM 碳核算总体流程
完整 CBAM 碳核算工作划分为六大步骤:第一步,产品清单梳理与 CN 编码判定,筛选受控 SKU;第二步,划定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与前驱原材料清单;第三步,建立监测计划,采集活动数据;第四步,选取排放因子,计算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前驱物嵌入式排放;第五步,数据质量校验、不确定性评估;第六步,委托欧盟认可第三方机构核查,形成申报数据包,配套长期台账归档。核算需要同时满足 CBAM 法规、ISO14067 产品碳足迹标准两套体系要求。
3.2 核算边界识别
边界界定是碳核算基础,边界错配将直接导致申报无效。
第一,设施边界:确定纳入核算的生产厂区、生产线,区分主生产工艺、辅助系统,污水处理、锅炉、自备电厂等配套设施排放纳入范围一。
第二,产品边界:区分简单货物与复杂货物。简单货物指生产不包含 CBAM 清单内前驱物;复杂货物是使用 CBAM 清单内原材料生产的成品,必须叠加前驱原材料自带嵌入式排放。
第三,排放边界:严格遵循 CBAM 行业附件规定,不同行业对间接排放(外购电力)纳入规则不同,不能直接套用国内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例如钢铁、铝行业,正式期规则仅要求核算直接排放,部分行业水泥、化肥后续纳入间接排放。很多企业直接套用国内全生命周期 LCA 方法,过度计入不在 CBAM 要求内的排放,人为抬高核算排放量,增加不必要碳成本。
3.3 活动数据采集规范
活动数据是核算底层基础,CBAM 对原始凭证可追溯性要求极高,数据必须来自企业生产台账、能源账单、原材料采购单据、物料平衡记录、CEMS 在线监测记录,禁止随意使用行业估算值作为实测申报基础。
数据采集清单:
1. 能源类:煤炭、天然气、柴油、外购电力、外购蒸汽月度消耗量,能源采购发票、计量表读数;
2. 原材料物料:主要前驱原材料采购量,原材料供应商名称、产地,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碳排放数据;
3. 工艺排放:生产过程化学反应排放,例如水泥熟料煅烧碳酸盐分解排放;
4. 生产统计:产品产量、良品率、废料量,物料平衡表;
5. 排放监测: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CEMS 记录,采样记录。
对于供应链上游,企业建立分级数据采集机制:一级核心供应商(贡献 80% 产品碳足迹的原材料),要求供应商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产品碳数据;二级次要供应商,优先收集供应商自测数据;三级长尾供应商,在无法获取供应商实测数据前提下,使用欧盟认可区域排放因子作为临时兜底方案,同时持续推动供应商提升碳管理能力。
3.4 排放因子选取与排放计算方法
排放因子选择优先级:实测因子 > 国家区域官方因子 > IPCC 缺省因子 > 欧盟默认值。
范围一直接排放 = 活动数据 × 对应排放因子;
范围二外购电力排放 = 外购电量 × 电网排放因子;
复杂货物总嵌入式排放 = 本工厂生产排放 + 所有前驱原材料嵌入式排放(按物料消耗加权分摊)。
需要注意前驱物排放不能重复计算,严格遵循 CBAM 指南的叠加规则,避免重复统计导致排放虚高。
3.5 数据质量控制与不确定性评估
数据质量控制要点:数据完整性、时间一致性、计量设备校验、物料平衡校验。对缺失数据、估算数据单独标记,评估不确定性水平。CBAM 申报文件需要披露核算假设、数据缺口、不确定性来源。高不确定性数据过多,会降低核查通过率,严重时核查机构不认可实测结果,企业被迫切换默认值。企业建立数据复核机制,生产、采购、财务、碳管理部门交叉校验能耗、物料数据,避免单部门填报错误。
3.6 MRV 体系与第三方核查要求
MRV(监测、报告、核查)是 CBAM 合规的核心体系。监测即建立常态化数据采集、计量、记录机制;报告是编制产品嵌入式排放报告,配套原始证据包;核查是委托欧盟认可资质独立核查机构,现场审核台账、工艺、计算模型,出具核查声明。核查重点关注:边界设置合理性、活动凭证真实性、排放计算逻辑、前驱物排放归集、台账保存完整性。核查资料至少保存 4 年,用于欧盟事后抽查。
四、出口制造企业碳核算与供应链降碳现存痛点
依托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对长三角出口制造企业调研,结合 CBAM 申报实践,总结企业面临五大核心障碍。
4.1 企业内部碳管理基础薄弱,专业人才短缺
大量制造企业尚未建立专门碳管理岗位,碳核算工作临时由 EHS 或者外贸人员兼任,人员不熟悉 CBAM 法规、ISO14067、产品碳足迹 LCA 方法,容易出现核算边界错误、因子误用。很多企业能源台账仅满足国内环保、能源统计要求,缺少按生产线、单品拆分能耗的数据,无法支撑产品级碳足迹核算。中小企业资金有限,难以长期聘请全职碳核算专家,合规能力缺口突出。
4.2 上游供应链碳数据断层,范围三排放最难获取
成品制造企业厂区直接排放(范围一、二)数据相对容易采集,但是范围三上游原材料隐含碳排放是最大难点。国内大量原材料供应商没有开展碳核算,无法提供产品碳足迹报告;部分供应商担心商业信息泄露,不愿意披露能耗与排放数据;不同供应商采用不同核算标准,数据口径不一致,难以直接合并计算。供应链层级越多,数据传递难度指数上升,很多企业卡在原材料数据环节,无法走实测申报路径,被迫使用惩罚性默认值。
4.3 供应链碳治理契约缺失,供应商激励约束不足
现有采购合同几乎没有碳数据披露、碳减排、核查配合相关条款。采购评价体系以价格、交期、质量为主,碳排放指标权重很低。供应商开展碳核算、第三方核查会产生成本,在没有激励机制情况下,供应商缺乏主动配合动力。当上游原材料碳排放超标,现有合同缺少责任划分机制,一旦因为上游数据造假或者高排放,导致成品企业 CBAM 成本上升,成品企业难以追责上游供应商。
4.4 数字化能力不足,碳数据孤岛
多数制造企业 ERP、能源管理系统、采购系统相互独立,碳数据依靠 Excel 手工填报,人工录入容易出错,数据追溯困难,无法实现原材料碳足迹随物料流转自动归集。缺少供应链端碳数据协同平台,上下游之间数据传递依靠邮件、PDF 文件,无法动态更新,难以支撑长期持续申报。数字化建设投入成本高,中小供应商负担重。
4.5 成本与收益不确定性,企业投资决策困难
企业开展碳核算、第三方核查、低碳改造均需要投入资金。但 EU ETS 碳价存在波动,出口订单周期不确定,企业难以精准测算减排投入和 CBAM 成本节约之间投资回报。部分企业观望等待,推迟碳管理体系建设,临近申报节点仓促启动,合规风险显著上升。同时低碳材料、绿电采购溢价较高,短期会抬升原材料采购成本,挤压利润空间。
五、出口制造企业供应链降碳分层路径设计
本研究按照短期合规、中期供应链协同降碳、长期产业低碳转型三个阶段设计路径,兼顾风险控制、投入节奏与减排成效,构建 “企业内部碳管理 + 上游供应链碳治理 + 数字化支撑 + 财务定价” 一体化体系。
5.1 短期路径(0~12 个月,合规优先):搭建碳核算与 MRV 基础体系,完成首次申报准备
短期目标不是大规模减排,而是完成 CBAM 合规闭环,拿到实测申报资格,避免直接使用默认值,守住出口订单。
1. 内部组织搭建:成立跨部门碳管理工作组,覆盖外贸、采购、生产、EHS、财务,明确碳管理负责人,对接欧盟进口商需求。
2. 产品清单梳理:全面盘点出口欧盟 SKU,完成 CN 编码匹配,区分受控产品,识别高优先级产品优先核算。
3. 建立基础碳台账与监测计划:完善能源、物料计量,补齐历史能耗单据,搭建单品能耗分摊模型,完成厂区层面碳盘查,划定 CBAM 核算边界,完成产品嵌入式排放初步测算。
4. 供应商分级摸底:对一级核心原材料供应商开展碳调研,发放标准化碳数据采集问卷,识别哪些供应商可以提供碳数据,哪些供应商完全无碳管理能力,建立供应商碳风险清单。
5. 启动第三方核查遴选,准备核查资料包,完成首版产品碳报告。
6. 合同条款升级:在新采购合同中增加碳数据披露、台账留存、配合核查、数据真实性承诺条款,建立基础契约约束。
短期核心产出:完成受控产品碳摸底,建立基础 MRV 台账,识别供应链高碳原材料节点,保障企业具备切换实测申报的基础条件,规避默认值惩罚成本。
5.2 中期路径(1~3 年,供应链协同降碳):推动上游供应商碳能力建设,系统性降低产品碳排放强度
在完成基础合规前提下,减排重心转移到供应链协同,降低范围三原材料隐含排放,实现单位产品碳强度下降,持续减少 CBAM 证书采购量。
1. 供应商分级管理体系。将供应商分为低碳优选、待整改、高风险淘汰三类。低碳优选供应商:具备产品碳足迹、第三方核查能力,采购份额倾斜;待整改供应商:制定 1-3 年碳能力提升计划,要求逐年提交碳数据,设置考核节点;高风险供应商,逐步减少采购份额,寻找低碳替代原材料。
2. 供应链碳能力赋能。依托行业联盟(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面向上游供应商提供标准化碳核算模板、培训、共享核查资源,降低中小供应商碳核算成本。组织产业链联合碳盘查,共享排放因子数据库,降低全链条合规成本。
3. 原材料结构优化。在满足产品质量前提下,优先采购低碳原材料、再生材料,替换高碳前驱物料。评估低碳原材料溢价,测算碳成本节约能否覆盖材料溢价,建立经济可行替代方案。
4. 企业内部节能降碳改造。厂区层面开展能效提升,余热回收、电机改造、工艺优化;逐步增加绿电采购,降低外购电力对应的间接排放。
5. 搭建供应链碳数字化平台。打通 ERP、能源系统,实现物料碳足迹随采购入库、生产消耗自动核算,建立供应链碳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版本管理,支持年度申报。
6. 碳成本内化到产品定价模型。把 CBAM 碳成本、碳管理投入纳入出口报价测算模型,根据不同产品碳排放强度差异化定价,低碳产品获得定价优势。
5.3 长期路径(3~10 年,产业低碳转型):技术革新、价值链重构、多元市场布局
长期目标从满足 CBAM 合规升级为打造低碳产品核心竞争力,深度工艺脱碳,重塑供应链结构,对冲绿色贸易壁垒风险。
1. 颠覆性低碳工艺技术应用:根据行业特性布局低碳技术,钢铁行业布局氢冶金、短流程电炉工艺;水泥行业低碳熟料、碳捕集利用与封存 CCUS;铝行业再生铝替代原生铝,从源头大幅降低工艺排放。
2. 全价值链碳中和规划:制定企业碳中和路线图,覆盖范围一、二、范围三全价值链减排,剩余排放使用合规碳信用抵消,打造碳中和产品,获取欧盟绿色标签,开辟低碳产品溢价市场。
3. 供应链本地化与多元化布局:评估供应链地理布局,就近使用低碳能源产区原材料;同时市场多元化,降低出口对欧盟单一市场依赖,分散绿色贸易政策风险。
4. 参与国内与国际碳规则建设。参与国内产品碳足迹标准、行业数据库建设,推动国内碳核算结果与欧盟核查体系互认,减少重复核查成本;跟踪 CBAM 后续扩容、修订动态,提前布局新增管控品类。
5.4 配套保障体系
1. 组织保障:固定碳管理岗位,明确绩效考核机制,将碳排放指标纳入采购、生产部门考核。
2. 财务保障:单独设立碳管理专项预算,覆盖核算、核查、数字化、节能改造投入;建立碳成本预测模型,跟踪 EU ETS 碳价波动,必要时使用碳市场工具对冲碳价风险。
3. 风险管控:建立政策预警机制,跟踪欧盟 CBAM 法规修订、行业指南更新;定期开展内部碳审计,识别数据造假、台账缺失、边界错误风险;建立应急预案,应对核查失败、进口商申报异常等突发事件。
4. 联盟协同保障:借助供应链联盟平台,联合产业链企业共同开展碳因子数据库共建、联合培训、集中采购核查服务,摊薄中小企业合规成本,推动产业链整体碳能力提升。
六、行业案例与情景测算
6.1 案例基本设定
选取国内某铝制品出口制造企业,产品出口欧盟,属于 CBAM 管控品类。该企业外购原生铝作为核心前驱原材料,原生铝占产品总隐含排放 85% 以上,范围三排放占据绝对主导。设定两组情景对比:情景 A,企业无法获取上游铝厂实测碳数据,采用欧盟默认值申报;情景 B,企业推动上游铝供应商完成第三方核查,使用实测值申报。假设 EU ETS 碳价取 85 欧元 / 吨 CO₂e,年度出口量 1 万吨铝制品。
情景 A(默认值):单位产品隐含排放按欧盟默认值 10.2 tCO₂e / 吨成品;
情景 B(供应链协同,实测值):经过上游供应商低碳改造 + 绿电采购,成品实测排放 7.1 tCO₂e / 吨成品。
仅从 CBAM 证书成本测算,不考虑其他核查、数字化投入,简化计算:
情景 A 年度碳成本 = 10000 吨 ×10.2 tCO₂e ×85 欧元 =867 万欧元
情景 B 年度碳成本 = 10000 吨 ×7.1 tCO₂e ×85 欧元 =603.5 万欧元
仅供应链降碳带来每年碳成本节约 263.5 万欧元。该测算直观证明,上游供应链减排收益远大于工厂内部节能收益,出口制造企业 CBAM 降碳主战场在供应链。
6.2 案例启示
1. 高碳原材料是产品隐含排放决定性因素,成品制造企业只改造自身厂区减排空间有限,供应链协同才是降碳核心抓手。
2. 实测值和默认值之间存在巨大成本差距,企业投入资源推动上游供应商碳核算具备明确经济回报。
3. 减排收益和碳价高度相关,EU ETS 碳价越高,供应链低碳改造投资回报越高。
6.3 行业共性结论
钢铁、水泥制品、化肥行业均呈现类似特征:产品隐含排放绝大部分来自前驱原材料,供应链碳治理是降低 CBAM 履约成本核心抓手。不同行业减排潜力存在差异:铝行业原生材料减排潜力最大;短流程钢铁减排潜力高于长流程;水泥行业熟料替代是关键抓手。企业在制定降碳计划时,优先识别贡献 80% 碳足迹的少数核心原材料,集中资源攻坚,不要平均分散投入到所有供应商。
七、结论、对策与研究展望
7.1 研究结论
本研究系统梳理欧盟 CBAM 正式期法规体系,构建面向中国出口制造企业的产品碳核算技术框架与三级供应链降碳路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CBAM 正式实施标志绿色贸易壁垒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责任由欧盟进口商传导至国内制造企业。企业碳核算的核心难点不在厂区直接排放,而在供应链上游前驱原材料隐含排放,范围三排放是产品碳足迹主体。
第二,实测值与默认值双轨机制造成巨大成本差异,无法完成供应链碳数据收集的企业将承受惩罚性碳排放核算结果,显著削弱出口盈利水平,甚至丢失欧盟订单。碳核算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长期、持续、可核查的常态化 MRV 体系建设。
第三,出口制造企业应当分阶段推进碳管理:短期优先完成合规体系搭建,摸清产品碳足迹,补齐台账;中期聚焦核心供应商碳赋能、原材料替代、数字化碳平台建设,实现供应链协同降碳;长期布局颠覆性低碳工艺,构建全价值链低碳体系,实现从被动合规向主动绿色竞争力升级。
第四,供应链碳治理最大障碍不是技术方法,而是供应商数据共享激励不足、合同约束缺失、中小企业碳管理能力薄弱,依托供应链联盟开展产业链集体赋能是高效解决方案。
7.2 对策建议
7.2.1 企业层面对策
1. 建立 CBAM 专项工作小组,开展政策持续跟踪,完成出口产品 CN 编码筛查,区分管控产品优先级,尽快开展碳盘查与产品碳足迹核算。
2. 实施供应商碳分级管理,更新采购合同,增加碳披露、核查配合条款;优先推动贡献最大碳足迹的一级原材料供应商开展碳核算。
3. 循序渐进投入数字化碳管理系统,打通生产、采购、能源数据,建立产品碳台账,保障数据可追溯。
4. 将 CBAM 碳成本纳入出口报价模型,评估低碳材料、绿电采购投入产出,合理分配上下游碳成本。
7.2.2 行业联盟层面对策
依托供应链联盟搭建行业共享碳因子数据库,组织产业链联合碳培训,集中对接欧盟认可第三方核查机构,降低中小企业核查成本;推动行业统一供应商碳数据采集模板,建立产业链碳信息协同机制,打通上下游数据壁垒,共同应对 CBAM 带来的行业性挑战。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可发挥平台作用,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同碳治理,打造行业低碳供应链标杆案例。
7.2.3 政策层面建议
持续完善国内产品碳足迹标准体系,建立本土排放因子数据库;推进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规则对接,完善跨境碳成本互认机制;面向出口制造企业提供政策辅导、公共碳核算服务,降低中小企业绿色转型成本;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贸易规则谈判,维护我国制造业公平贸易权益。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本研究存在一定局限性:案例情景测算采用静态碳价假设,未考虑碳价动态波动、免费配额逐年退出比例变化、核查失败罚款、供应链改造周期等复杂变量;调研样本集中长三角制造企业,全国更广区域行业差异有待进一步研究。
后续研究方向:持续跟踪 CBAM 规则修订、品类扩容,研究 CBAM 与欧盟其他绿色法规(新电池法、产品环境足迹 PEF)叠加效应;深入研究供应链碳数据可信共享技术、区块链碳足迹溯源;构建动态碳价下供应链减排投资收益模型,为企业长期低碳战略提供更精细决策支持。随着全球碳边境机制持续扩散,未来研究可以拓展到多国碳边境政策叠加下中国制造全球供应链低碳转型研究。
数据来源
1. 欧盟委员会 DG TAXUD CBAM 官方法规、实施条例、1-10 号 CBAM 技术指南文件(2023-2026)
2. EUR-Lex 欧盟立法数据库 CBAM 法规原文
3. WTO/FTA 咨询网 CBAM 规则解读报告
4. 世界资源研究所 WRI GHG Protocol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5. ISO14064、ISO14067 国际标准文本
6. 国内生态环境部、工信部温室气体核算指南、产品碳足迹相关国家标准
7. EU ETS 市场碳价公开历史数据,欧洲能源交易所 EEX 公开交易数据
8. 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 2025-2026 长三角出口制造企业供应链碳管理调研问卷与访谈记录
9. 国内海关、贸促会发布 CBAM 行业风险报告
10. 行业公开研究文献、学术期刊论文、行业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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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由亚伯拉罕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独立研究编制,仅用于学术研究、行业研讨与企业内部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投资建议、合规担保或商业决策承诺。
报告内容基于截至定稿时公开可获取的欧盟 CBAM 法规、指南、行业公开数据与调研信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规、实施细则、核算方法、覆盖产品清单、默认值、核查要求处于持续修订更新状态,法规更新可能使本报告部分结论失效。任何主体直接依据本报告开展 CBAM 申报、碳核算、外贸签约、投资改造等商业行为所产生一切风险、损失,均由使用方自行承担,本报告作者单位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报告中案例情景测算为理论模型模拟,简化部分现实条件,测算结果仅用于演示核算逻辑与减排潜力,不代表企业实际 CBAM 成本。企业正式碳核算与申报,必须结合自身生产线、供应链实际情况,并聘请欧盟认可第三方核查机构独立核验。报告引用第三方公开资料,资料版权归原机构所有;引用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由原始发布方负责,作者单位不对第三方数据源真实性做兜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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