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供应链数据跨境流动:供应链数据采集、流转、存储的跨国合规框架构建
全球供应链数据跨境流动:供应链数据采集、流转、存储的跨国合规框架构建
作者:亚伯拉罕供应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亚伯拉罕供应链研究院、亚伯拉罕供应链联盟、亚伯拉罕合规网
报告日期:2026 年 08 月
摘要
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深度数字化重构背景下,供应链数据已经成为跨国贸易、生产协同、全球资源调度的核心生产要素。供应链数据贯穿上游原材料开采、零部件制造、物流运输、生产加工、分销流通、终端回收全生命周期,数据采集、跨主体流转、多地域存储行为频繁发生,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跨国供应链运行的常态。不同司法辖区对供应链数据的权属界定、出境条件、本地化存储、安全保护、数据留存、第三方共享设置差异化监管规则,地缘博弈、数字主权博弈进一步放大跨国企业合规冲突风险,企业普遍面临 “业务需要数据流通,法规约束数据出境” 的现实矛盾。
本报告立足于全球供应链实践场景,界定供应链数据的内涵、分类与跨境流动主要场景,梳理全球主要经济体供应链数据相关监管制度,从数据采集、跨境流转、跨国存储三大核心环节识别现实合规风险,构建适配跨国经营实体的供应链数据全生命周期跨国合规框架,提出制度建设、流程管控、技术底座、供应链上下游协同、风险应急处置五大维度落地路径,针对制造业、跨境电商、物流供应链、供应链金融典型行业给出实操指引,同时分析当前全球数据治理规则冲突带来的制度困境,为中国出海企业、外资在华供应链主体开展跨境数据治理提供研究参考。
关键词:供应链数据;数据跨境流动;数据采集;数据流转;跨国存储;合规框架;产业链安全
一、绪论
1.1 研究背景
数字技术深度渗透全球供应链体系,物联网传感器、工业互联网平台、供应链管理 SaaS 系统、数字产品护照、碳足迹追溯系统、全球物流追踪体系持续产生海量供应链数据。企业开展跨国协同生产、全球采购、海外分销、跨境物流调度、供应链碳核算、供应链尽职调查,必然产生供应链数据的跨境采集、传输、异地存储行为。
根据中国信通院 2025 全球数字供应链发展监测报告统计,全球超过 76% 的跨国制造企业存在供应链数据跨境传输需求,其中 41% 企业曾因数据跨境不合规遭遇监管调查、行政处罚、业务受限;供应链数据合规风险已经与关税、进出口管制、ESG 尽职调查并列,成为跨国供应链经营的核心风险点。
当前全球数据治理呈现多极化格局,各国基于国家安全、产业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数字主权目标出台数据监管立法,部分国家推行数据本地化、数据出境审批、长臂管辖机制,同一套供应链数据流会同时触发多个国家法律义务。供应链数据既包含订单、物流、产能、工艺参数、原材料配比等非个人商业产业数据,也包含员工信息、供应商联系人、终端客户信息等个人信息,混合数据形态进一步抬升合规难度。很多企业沿用传统业务逻辑处理数据,未建立全生命周期合规管控,出现未经评估出境、采集过度、境外存储选址不当、下游供应商数据风险传导等问题,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与声誉风险。
在此背景下,厘清供应链数据边界,搭建覆盖采集‑流转‑存储全链路的跨国合规框架,平衡数据要素流通价值与国家安全、产业安全、个人权益保护,具备极强现实研究价值。
1.2 研究范畴界定
1.2.1 供应链数据定义
本报告所指供应链数据,是覆盖产业链全链条,由采购、生产、制造、仓储物流、分销、回收再利用环节产生或者采集获取的全部数据集合。既包括结构化业务数据库数据,也包含设备传感采集数据、供应链文档、图纸工艺、供应商尽职调查材料、碳足迹核算数据、供应链金融交易数据等非结构化数据。供应链数据由供应链上多级主体共同生成,具备多主体共有、来源分散、链条传导、数据混合(商业数据 + 个人信息)的典型特征。
1.2.2 供应链数据分类分级
结合中国《数据安全法》、工业数据安全相关规范以及全球通行行业实践,将供应链数据划分为三级:
第一级,核心供应链数据:核心工艺配方、关键零部件设计图纸、战略原材料供给清单、关键产能调度数据,一旦泄露出境会直接威胁产业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属于最高风险等级。
第二级,重要供应链数据:大规模供应商名录、完整供应链图谱、工厂关键生产运行参数、大宗货物交易核心商业数据、供应链碳核算核心原始数据;该类数据泄露会造成企业重大商业损失,部分场景纳入各辖区重要数据监管范畴。
第三级,普通供应链数据:公开可披露的供应商基础工商信息、公开报价、普通物流轨迹脱敏聚合数据、公开行业统计聚合数据,风险等级较低。
同时供应链数据中混杂个人信息,包含供应商联系人、工厂劳工信息、跨境客户个人信息,该部分数据需要同步遵守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
1.2.3 供应链数据跨境流动场景
场景一:跨国集团内部协同,境内工厂数据传输至海外总部、海外研发中心;
场景二:上下游跨境业务协同,向境外供应商、境外采购方传输订单、生产交付数据;
场景三:使用境外 SaaS 供应链管理云平台,境内业务数据上传存储至境外服务器;
场景四:供应链尽职调查、ESG 与碳合规,向境外机构报送供应链溯源、碳排放原始数据;
场景五:跨境物流,物流轨迹、清关数据跨国传输与异地存储;
场景六:供应链金融,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下交易单证、风控数据跨境交互。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意义
本报告以供应链数据生命周期为主线,围绕采集、流转、存储三大关键节点,梳理国际监管规则,识别各环节风险,搭建完整跨国合规框架,给出可落地实施路径。
理论层面,丰富供应链安全与跨境数据治理交叉领域研究,区分供应链产业数据与普通个人信息的差异化合规逻辑;实践层面,帮助跨国企业识别供应链数据跨境的合规盲区,降低多国法律冲突带来的经营风险,保障全球供应链业务平稳运行。
二、全球供应链数据跨境相关监管制度梳理
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供应链数据跨境国际公约,各国依托本国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产业监管法律形成分散化治理体系,不同国家立法价值取向存在显著差异,是企业合规冲突的根源。
2.1 中国相关监管体系
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础,配套《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工业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共同构成制度底座。
第一,坚持分类分级管控,核心、重要数据出境需要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重要数据境内存储,确需出境履行法定程序。
第二,设置三条个人信息出境法定路径: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准合同备案;同时明确豁免出境情形,不涉及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的普通商业数据出境无需履行专门出境程序。
第三,鼓励安全有序的数据跨境双向流动,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数据跨境试点,探索行业负面清单机制,面向供应链、跨境电商等场景探索合规流通路径。
第四,强化数据出口管制,对属于管制物项的数据依法实施出口管制,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同时应对域外长臂管辖风险。
2.2 欧盟监管体系
欧盟没有专门针对供应链数据的单独立法,但多套法规叠加形成强约束网络。GDPR 管辖供应链场景下全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未获得充分性认定的第三国,跨境传输需要采用标准合同条款 SCC、约束性企业规则 BCR 等保障措施,开展传输影响评估 TIA,违规处罚最高可达全球年度营业额 4%。
《数据法案》《数据治理法》规范产业数据共享流转;《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CSDDD》强制企业开展供应链人权、环境尽职调查,带来大量供应链数据收集、报送、跨境流转义务;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数字产品护照 DPP、电池护照制度,强制要求企业向欧盟监管机构提交供应链碳足迹、原材料溯源原始数据,倒逼供应链数据跨境报送,同时对数据真实性、可追溯提出硬性要求。NIS2 指令进一步强化供应链网络与数据安全责任。
2.3 美国相关监管规则
美国没有统一联邦数据保护立法,采取行业分散立法模式。ITAR 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对高端装备、军工供应链工艺数据实施严格出境管制,违规可触发刑事追责;EO14028 行政命令强化软件供应链安全,强制供应链 SBOM 物料清单管理。联邦政府采购相关供应链数据有严格属地与访问限制。在跨境个人数据领域,依靠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 DPF 实现与欧盟之间的数据流动,同时大量州级立法(CCPA 等)约束供应链场景消费者信息处理。美国执法机构具备较强域外数据调取权限,企业需要应对长臂管辖带来的数据披露压力。
2.4 其他重点经济体监管概况
新加坡 PDPA、马来西亚、印尼等东南亚国家普遍要求重要商业与个人数据优先本地存储,跨境传输需要履行报备或者获取数据主体同意;韩国 PIPA 修订后强化境外企业境内代理人制度;巴西 LGDP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核心规范跨境传输;中东阿联酋、沙特近年陆续出台数据保护法案,设置本地化存储、跨境传输审批要求。
2.5 国际规则与行业标准
APEC 跨境隐私规则 CBPR 提供企业自愿参与的跨境合规认证框架;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701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成为跨国供应链普遍采纳的合规技术标准;OECD 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间接驱动供应链数据采集与跨境报送行为。
2.6 多国规则冲突带来的现实困境
第一,存储地域冲突:部分国家要求数据境内留存,另一国业务又强制要求将数据上传至境外平台,企业面临双向合规压力。
第二,数据权属冲突:部分司法辖区将供应链上下游采集的产业数据认定为属地管辖数据,数据来源国与接收国对于数据处置权限存在法律分歧。
第三,处罚叠加风险:同一笔跨境数据流,同时触发多个法域法律,一旦违规,多国监管机构可以分别开展处罚。
第四,尽职调查义务与数据出境管制矛盾:ESG、碳合规要求向外报送供应链原始数据,但本国法律限制重要数据出境,企业需要在合规框架内寻找折中方案。
三、供应链数据采集、流转、存储各环节风险识别
供应链数据跨境完整链路分为采集、跨境流转、跨国存储三个核心阶段,每个阶段存在差异化风险点,很多企业合规问题不是发生在传输出境一瞬间,而是起源于上游采集环节。
3.1 数据采集环节风险
供应链数据来源多元,企业不仅采集自有工厂设备数据,还会向上游供应商、下游渠道采集大量外部数据。
第一,超范围采集风险。违背最小必要原则,过度采集供应商工艺、劳工、生产敏感数据,部分采集对象并不具备合法授权,后续该数据一旦跨境输出,直接放大违法后果。很多企业为完成海外客户 ESG 尽职调查,无差别向国内多级供应商索要原始核心工艺、完整生产台账,造成敏感数据向外流出隐患。
第二,个人信息采集不满足属地法要求。供应链场景供应商联系人、工厂劳工信息,在欧盟、巴西、韩国等司法辖区需要满足告知同意、数据最小化等义务,部分企业直接照搬国内采集模板,在海外属地不具备合法处理基础。
第三,数据来源真实性风险。采集自多级供应商的数据本身存在篡改、伪造,后续跨境流转之后,下游监管机构追责数据报送主体,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欧盟 CBAM、数字产品护照制度下,报送虚假供应链数据会产生高额罚款。
第四,缺少数据分级标签。采集完成之后没有对数据做风险分级标记,高风险核心供应链数据和普通业务数据混存,后续流转存储环节无法实施差异化管控。
3.2 跨境流转环节风险
跨境流转指数据跨越司法辖区边界传输,包含直接网络传输、云同步、交付境外实体、出境介质拷贝等多种形式。
第一,未履行法定出境程序。核心、重要供应链数据在未开展安全评估、未签署合规跨境协议情况下直接传输境外集团总部、海外客户 SaaS 平台,是国内企业最高发违规类型。
第二,跨境协议条款缺失或者失效。仅仅依靠商业业务合同,没有配套数据跨境专项法律文件;使用过时版本 SCC,没有完成传输影响评估 TIA;对次级处理方(下游分包服务商)约束不足,数据流转到不受管控的第三方。
第三,多级供应链传导风险。企业自身做好合规,但上游供应商直接把敏感数据提交给境外客户,风险传导至本企业;跨国供应链链条层级多,二级、三级供应商的数据流动很难被核心企业完全掌握。
第四,跨境传输通道安全风险。未加密传输、开放 API 接口缺少访问鉴权,跨境传输过程发生数据泄露。
第五,境外司法调取风险。数据流转至境外之后,面临当地政府执法调取,企业缺少预案,造成供应链敏感数据不当披露。
3.3 跨国存储环节风险
存储不等同于简单的服务器存放,包含原始数据存储、副本备份、镜像、缓存、数据快照,很多企业忽略云端自动备份造成的隐性跨境存储。
第一,存储选址不合规。受云服务商默认架构影响,业务系统自动将境内供应链数据副本落地境外数据中心,企业业务部门完全不知情,构成隐性数据出境。
第二,数据留存周期失控。部分国家强制供应链相关交易、尽职调查数据必须留存若干年限,另一国要求业务完成之后必须及时删除,企业未设置存储到期销毁机制,同时违反两地法规。
第三,核心供应链原始数据境外落地。高风险工艺、战略原材料数据直接存储海外服务器,违反本地数据安全相关法律。
第四,存储访问权限失控。境外机构获得过高原始数据访问权限,缺少脱敏隔离,境外人员可以直接调取高敏感原始供应链数据。
第五,数据备份灾难恢复架构带来跨境风险。灾难备份系统自动跨地域同步,造成重要数据无管控跨境备份。
四、供应链数据采集‑流转‑存储跨国合规总体框架构建
4.1 框架总体目标与设计原则
总体目标:建立覆盖供应链数据采集、跨境流转、跨国存储全生命周期的跨国合规体系,实现 “风险可识别、流程可管控、责任可追溯、冲突可缓释”,在满足各国法律义务前提下保障全球供应链业务协同,守住产业安全与数据安全底线。
五大设计原则:
1. 分类分级差异化管控原则。按照核心‑重要‑普通三级供应链数据,配套不同采集、流转、存储策略,高风险数据执行最严格管控。
2. 前置合规嵌入业务原则。合规审查不后置,把数据合规节点嵌入供应商准入、系统采购、订单业务流程,而不是业务完成之后补救。
3. 多重法域兼顾原则。当业务同时受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执行 “就高不就低”,满足最严格一方的法定要求。
4. 最小必要原则。数据采集范围、传输对象、存储时长全部限定完成业务目标最低限度,不采集无关数据。
5. 风险隔离原则。原始敏感数据尽量不出境,优先采用脱敏、聚合、差分计算、本地计算输出结果等技术手段替代原始数据跨境流动。
4.2 框架总体架构
整个合规框架分为五层:第一层制度治理层,搭建组织、制度、权责体系;第二层数据资产层,完成供应链数据资产梳理、分类分级、打标签;第三层流程管控层,分别针对采集、流转、存储设置标准化管控流程;第四层技术支撑层,依托技术工具落地数据隔离、加密、脱敏、访问管控;第五层协同与应急层,覆盖上下游供应链协同、风险监测、事件应急处置。
五、全链路各环节具体合规实施路径
5.1 供应链数据采集环节合规实施
5.1.1 开展供应链数据资产盘点与分级打标
企业梳理全链条所有采集数据源,区分自有系统产生数据、上游供应商提交数据、下游渠道数据;建立供应链数据台账,记录数据字段、来源、采集目的、风险等级、是否混杂个人信息。对每一类数据打上风险标签,作为后续流转存储的管控依据。对于向上游多级供应商采集的数据,明确哪些数据属于必须采集,哪些属于可选择性采集,杜绝无差别索要原始工艺、核心配方。
5.1.2 制定差异化采集策略
核心供应链数据:原则上不对外采集,如海外客户、ESG 机构索要,优先提供聚合统计结果,拒绝原始明细数据报送。
重要供应链数据:落实最小必要,限定采集字段,与供应商签署数据采集专项协议,明确数据用途、存储位置、是否允许后续跨境。
普通供应链数据:在业务需要范围内采集。
涉及个人信息的供应链数据,严格按照属地法完成告知、授权,留存授权凭证。
5.1.3 供应商端采集管控
建立供应商数据准入机制,在供应商框架协议中增加数据专项条款:明确供应商提交数据的范围,禁止向我方提交超出业务必要的敏感数据;约定我方拿到数据之后的处理边界;约定供应商提交数据真实性责任;约定如果后续该类数据需要跨境流转,需要再次履行确认程序。对于二级、三级供应商,通过一级供应商传导相关数据合规要求。
5.1.4 采集质量与溯源管理
对外部供应链采集数据做真实性校验,尤其是碳足迹、尽职调查类数据,留存采集来源记录,一旦后续跨境报送出现问题,可定位溯源。
5.2 跨境流转环节合规实施
5.2.1 流转前风险评估机制
任何供应链数据计划跨境传输之前,启动前置评估流程,评估维度包含:
1. 待传输数据风险等级;
2. 数据是否包含个人信息;
3. 数据出境业务必要性,是否存在替代方案(境内计算,只输出聚合结果);
4. 输出来源地法律约束(中国是否需要安全评估、备案);
5. 接收方所在司法辖区法律约束;
6. 境外接收方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7. 传输后次级流转风险,接收方是否会继续转发给其他第三方。
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高风险数据需要法务、业务、信息安全共同审批。
5.2.2 匹配法定跨境流转路径
如果涉及中国境内重要数据出境,达到申报阈值,依法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根据规模选择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个人信息保护认证路径。面向欧盟传输场景,采用 SCC 标准合同条款,完成传输影响评估 TIA,评估境外国家法律环境是否会消解合同保护效力,必要叠加技术补充措施。大型跨国集团内部大量数据流转场景,可评估约束性企业规则 BCR 可行性。
对于普通不涉及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的供应链商业数据,国内法规无强制出境审批,但仍然需要评估接收地法律,签署数据处理协议,明确用途、禁止二次未经许可转发。
优先使用替代方案:尽量不传输原始明细数据,在境内完成统计、建模、碳核算,只输出脱敏聚合结果;使用可信执行环境 TEE,境外仅获取计算输出,原始数据保留境内。
5.2.3 跨境流转合同与责任约束
跨境数据协议需要明确:数据使用目的限制,禁止超范围使用;次级处理方管控义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泄露通知义务;业务终止之后的数据删除返还;司法机构调取数据的沟通预案;违约责任。同时需要穿透约束下游分包处理者,不能只约束直接签约主体。
5.2.4 传输通道安全管控
跨境传输链路采用加密传输,API 接口做好鉴权、访问日志留存;严格管控介质拷贝出境;对集团内部跨境数据流做可视化测绘,梳理全部数据流向,发现隐性跨境传输路径。
5.3 跨国存储环节合规实施
5.3.1 存储选址策略
核心供应链原始数据:原则上境内存储,不落地境外服务器;确有业务需要,仅输出脱敏后衍生数据,原始数据留存境内。
重要供应链数据:区分场景,法律强制要求本地存储则不得出境;业务确需境外存储,完成全部出境合规程序之后,限定存储区域、存储期限,禁止无限制多地域副本扩散。
普通供应链数据:结合业务需求、属地法律选择存储地。
重点排查云服务商自动备份、跨区域快照带来的隐性跨境存储,在云服务合同中明确禁止自动跨地域复制数据,关闭非必要跨区域备份功能。
5.3.2 存储权限与脱敏隔离
境外存储环境,严格执行权限最小化,境外业务人员默认不能访问境内原始敏感供应链数据;如业务需要,采用数据脱敏、数据掩码,只开放处理后的数据。区分原始库、脱敏对外库,做物理或者逻辑隔离。
5.3.3 存储生命周期管理
设置数据留存时限,匹配业务需求以及来源地、存储地两地法律留存要求;到达存储期限自动执行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完整留存存储、备份、删除操作日志,日志本身做好留存保护。灾难恢复备份架构需要纳入合规审查,禁止无管控跨境备份。
5.3.4 存储第三方服务商管理
对境外云存储服务商开展尽职调查,核查安全能力、合规资质;在云服务协议中明确数据控制权,约束服务商不得擅自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我方供应链数据,出现执法调取需要履行通知义务。
5.4 组织制度与技术底座建设
组织层面:设立跨部门供应链数据合规工作组,业务、法务合规、信息安全、供应链管理部门协同;明确数据保护责任人,划分集团‑各业务主体权责;针对供应链业务人员开展常态化跨境数据合规培训。
制度层面:出台《供应链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规范》《供应链数据采集管理办法》《供应链数据跨境流转审批流程》《供应链数据境外存储管理规则》《供应商数据合规管理规范》系列内部制度,固化审批流程。
技术底座建设:部署数据资产台账系统;数据分级标签管理;数据脱敏、加密工具;跨境数据流审计日志系统;访问权限管控平台;对数据出境行为做风险告警。
5.5 上下游供应链协同机制
供应链数据风险具备传导性,单一供应商不合规会传导至整个链条。
第一,将数据合规纳入供应商准入评估指标,对核心供应商开展数据安全尽职调查。
第二,在采购框架协议嵌入统一的数据合规条款,传导采集、流转、存储约束要求,覆盖一级供应商,推动传导至二级、三级供应商。
第三,定期开展供应商数据合规审计,针对 ESG、碳数据报送等高风险场景,明确哪些原始数据禁止提交境外,引导供应商使用聚合数据替代原始明细报送。
第四,建立沟通机制,海外客户提出数据报送需求时,我方主动开展合规研判,与客户协商采用脱敏、聚合输出方案,避免直接提交高风险原始供应链数据。
5.6 风险监测与应急处置机制
建立常态化风险监测,定期复盘供应链数据流,排查隐性出境风险;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审计。
制定数据泄露、不当跨境传输、境外司法调取的应急预案。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按照不同辖区法律履行泄露通报义务,启动风险止损;面对境外执法机构的数据调取,启动法律评估,兼顾本国数据安全法律与境外司法程序,审慎处理数据披露。
六、重点行业场景落地建议
6.1 跨国制造业
制造业拥有大量工艺、产能、原材料核心供应链数据,同时面临欧盟 CSDDD、CBAM、电池护照等强制数据报送义务。核心工艺图纸、配方原始数据严格留存境内;向欧盟提交碳、溯源数据优先使用聚合、脱敏数据;严格管控 MES 系统、工业云平台跨境同步,关闭云平台自动跨区域备份;对多级上游零部件供应商设置数据报送边界,拒绝无差别原始工艺提交。
6.2 跨境物流行业
物流供应链数据混杂运单商业数据、个人收件人信息。做好个人信息识别,跨境传输运单信息履行个人信息相关合规程序;区分原始运单明细与统计聚合数据;存储备份避开无管控跨境复制;与海外物流合作方签署完整数据处理协议。
6.3 供应链金融行业
供应链金融包含贸易单证、风控数据,部分属于重要数据。严格管控贸易底层凭证跨境流出;境外分支机构仅可获取经过脱敏处理业务数据;供应链金融 SaaS 云选型重点排查隐性跨境存储风险。
6.4 跨境电商行业
上游供应商供应链数据、平台订单、消费者信息混合。做好供应商数据采集管控,不随意把国内供应商敏感生产数据传输境外平台;消费者个人信息跨境严格遵守各辖区个人信息出境规则。
七、挑战与未来展望
全球供应链数据跨境合规仍然处在规则博弈持续演化阶段。各国数字主权诉求差异巨大,统一的全球供应链数据跨境公约短期难以落地,企业持续面临多国法律冲突现实挑战。ESG、碳关税、数字产品护照等新制度不断增加供应链数据报送义务,进一步放大数据跨境压力。
面向未来,企业不能被动应对监管处罚,应当主动把供应链数据合规上升到供应链安全战略层面。对内持续完善采集‑流转‑存储全链路管控体系,用技术手段降低合规成本;对外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建设,推动行业形成最佳实践;在国际业务谈判中,积极和海外客户沟通数据报送的合规替代方案,以聚合、差分、本地计算输出结果的模式,平衡业务尽职调查需求与数据安全风险。
从宏观治理层面,国际社会应当加强跨境数据治理对话,推动监管互认,探索行业供应链数据流动的弹性治理机制,避免过度本地化造成全球供应链运行成本抬升,兼顾国家安全、产业保护与全球产业链协同发展。
八、数据来源
[1] 中国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Z].2022
[2] 中国网信办。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 [Z].2024
[3] 欧盟.GDPR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Z].2018
[4]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 CBAM 条例 (EU) 2023/956 [Z].2023
[5] 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 CSDDD [Z].2024
[6]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全球数字供应链发展监测报告(2025)[R].2025
[7] 中国互联网协会.T/ISC 0100‑2026 数据跨境合规流通体系建设指南 [S].2026
[8] 工信部。工业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Z].2024
[9] EDPB.Recommendations 01/2020 v2.0 on measures of transfer impact assessment [R].2021
[10] OECD.OECD 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 [R].2023
[11] 中伦律师事务所。企业出海数据跨境合规实务研究 [R].2026
[12] 君合律师事务所。欧盟供应链监管体系 2026 实施全景报告 [R].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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